为U币出卖人充当保护伞,厦门思明公然对抗十部委?

奇科周末 2024-03-19 07:11:16
作者:匡振义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称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据此,从我国现有司法层面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并且,虚拟货币会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的工具,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然而,在福建厦门市思明区发生的一起USDT币(虚拟货币,又称泰达币,简称U币)买卖交易,出卖方居然得到了公、检、法三家单位的保护,他们不仅指使买受人将已完成交易的虚拟货币退币到境外,而且还以诈骗罪对买受人判处重刑。

厦门思明公、检、法为出售虚拟货币的人充当保护伞,这算不算公然对抗中央十部委规定?

一审法院完全支持检方指控罪名

2023年10月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江某秋等人犯诈骗、抢夺罪。指控如下:

一、诈骗、抢夺

2022年2月间,被告人江某秋与韩某锦等人经合谋,准备通过以假意跟卖家交易USDT币,在收到U币后虚构未收到U币的事实,拒绝支付现金的方式或在交易成功后抢走被害人一方现金的方式实施诈骗或抢夺。

1、诈骗罪

2022年2月下旬,被告人江某秋与韩某锦通过中间人获悉福建省安溪县有人欲出售U币的信息后,共谋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2022年2月23日,由被告人江某秋纠集被告人李某伟、何某琛并筹集资金人民币120万元,由韩某锦纠集陈某兴、陈某忠、何某华等人共同筹集资金50万元,于当日晚19时许到达安溪县湖头镇新湖路61号“天天乐台球厅”。随后,由被告人李某伟、何某琛、陈某兴携带120万元到该台球厅六楼与被害人李某泉交易,陈某忠、何某华在楼下接应。在被害人李某泉将191387个U币转至被告人江某秋等人提供的U币钱包后,被告人李某伟、何某琛、陈某兴根据事先安排故意拉黑中间人,谎称中间人将其拉黑,没有收到U币为由,并拒不支付现金120万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并报警。后经双方自行调解,被告人李某伟等人在支付30万元给李某泉等人后脱身离开。

2、抢夺罪

2022年2月下旬,被告人江某秋和韩某锦获悉福建省莆田市有人欲出售大量U币的信息后,共谋以上述方式实施抢夺,并约定在福建省福清市交易。2022年2月25日,被告人江某秋纠集被告人李某伟、何某琛并筹集资金110万元,韩某锦纠集陈某兴、陈某忠等人,由陈某兴冒充中间人与被害人姚某斌在福清市中联城“御谷澜茗茶叶店”包厢进行U币交易。

其间,韩某锦先安排陈某忠、林某灯等人在包厢外对被害人进行阻拦、接应同案犯逃离。当日晚上,被告人江某秋驾驶车辆送被告人李某伟、何某琛至福清市中联城“御谷澜茗茶叶店”附近,由李某伟、何某琛携带110万元进入茶叶店包厢与被害人姚某斌等人交易,江某秋在店外车内接应。在包厢内,在被害人姚某斌清点了其中的62万元并放在面前桌上,分四笔将等价的10万个U币转至被告人江某秋等人提供的U币钱包后,被告人李某伟以打电话核实U币是否到账为由离开包厢,被告人何某琛则趁被害人姚某斌等人不备,抱起桌上装钱的袋子迅速逃离包厢。被害人姚某斌等人遂追赶,但被韩某锦、陈某兴、陈某忠等人进行阻拦,致被告人李某伟、何某琛顺利逃离并由被告人江某秋接应逃离现场。

、其间,被告人何某琛携带的装有现金的袋子因与被害人方拉扯破裂,致使袋内现金掉落在地,其中30万元被被害人姚某斌取回。

二、诈骗

2022年3月下旬,被告人赖某获悉厦门市有人欲出售大量U币的消息后,将该消息告知被告人高某航。

、被告人江某秋、高某航、赖某遂共谋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2022年3月29日,被告人江某秋、高某航、赖某分别筹集资金15万元、9万元、90万元,由被告人江某秋安排被告人李某伟、何某琛前往厦门进行交易,被告人高某航安排他人一同前往保管资金。当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伟、何某琛等人到达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蜜思王酒馆”与被害人交易,并由被告人李某伟负责出示收款的U币钱包,与被害人交涉,被告人何某琛和他人负责看管现金。在交易过程中,被害人林某扬将价值114万的181528个U币转至被告人江某秋、高某航等人提供的U币钱包后,被告人李某伟、何某琛谎称没有收到U币,并拒不支付现金114万元,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何某琛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李某伟、何某琛等人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相关手机、现金114万等物品。

检方认为,江某秋等人犯罪事实清楚,应以诈骗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虚拟货币虽然以计算机数据形式呈现,但在生成原理、稀缺性、价值性等方面与一般的计算机数据存在区别,在价值层面更类似于现实财产。虽然国家对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采取了强监管的政策,但并未将虚拟货币规定为非法物品而是定位为虚拟商品,因此本案所涉虚拟货币宜作为财产对待。

被告人江某秋、李某伟、何某琛、高某航、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江某秋、李某伟、何某琛既遂金额90万元,未遂金额114万元,被告人高某航、赖某涉案未遂金额为114万元,均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江某秋、李某伟、何某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中既遂金额32万元,未遂金额30万元,均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2024年1月5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抢夺罪判处江某秋等人十六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责令被告人江某秋等人与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赔受害人李某泉60万元、张某枝22万元、刘某成8万元、姚某斌32万元。江某秋被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2.38万元及何某琛退缴在案的人民币2万元用于退赔,不足部分应继续退赔。被告人江某秋等人被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4万元中的47.5万元发还被害人林某扬,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办案人员和一审存在的八大问题

纵观全案,办案人员和思明法院存在没有依据将涉案U币推断为真币、警方抓了报案人、“受害人”意外失联、指使嫌疑人将涉案U币转移至境外等八大问题。

问题一:一审法官主观臆断U币就是真币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银发〔2021〕237号)《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然而,思明法院一审法官竟然罔顾中央十部委通知规定,主观臆断出卖方的U币就是真币,进而推断非法出卖U币的人为“受害人”,法官的行为不仅为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埋下祸端,更为非法经营、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保障。

问题二:警方竟然把报警求助人给抓了

证据材料表明,何某琛作为报案人,于2022年3月29日在厦门报案,结果他却被警方给控制了,并且还同时扣押、搜查了他的手机。

由此可以推断,警方是有备而来的,他们早已预备将报案人当成犯罪嫌疑人来审查,先入为主地认定出卖人出售的U币就是真币,进而将安溪、福清两地所交易的U币也推断为真币。

在没有经过任何鉴定、或权威认证的情况下,将虚拟货币认定是真币,且有备而来地将报案人何某琛当成犯罪嫌疑人来审查,办案人员存在严重问题。

问题三:涉案U币疑为虚假的虚拟货币

在2022年2月23日发生在安溪的案件中,“受害人”李某泉称其是先买了四个“比特币”,然后将其换成19万余个U币,此后再用于出售。

但关于该事实,除了李某泉自己的笔录外,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李某泉用于出售的19万余个U币,其来源不明,很有可能就是假币。

同时,于2022年2月25日发生在福清的案件中,“受害人”姚某斌称其所交易的U币,是他于2019年委托朋友出售到越南的饭店后,再分批次转给他的。关于该事实,同样也只有姚某斌的证言,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此外,于2022年3月29日发生在厦门的案件中,“受害人”林某扬称他所出售的U币,是向在马来西亚的叔叔林某民(台湾人)借来的。关于该事实,除了林某扬的证言,同样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三名“受害人”的说法,均没有得到虚拟货币持有记录、聊天交易记录、虚拟货币流转记录等客观证据的证实,无法说明其所持有的U币的真实合法来源,无法提供该U币真实性的证据。

甚至,在案发后两个月后,“受害人”李某泉、姚某斌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均称原用于U币交易的钱包已无法登录,更无法提供该钱包的交易记录。

由此可见,以上三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人证言,其真实性令人生疑,他们所持有的U币的真实性、合法性,亦无法查证。据此可以推断,上述三起案件中所交易的U币,就是虚假的虚拟货币。

倘若三名“受害人”用于交易的U币是虚假的虚拟货币,则他们本身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且导致江某秋等人基于错误认识而给付现金。这样一来,是谁在实施诈骗,就很难说了。

问题三:没有追回损失的受害人意外失联

一审法院《电话追记》表明,追记人于2023年11月17日拨打电话联系本案的三名受害人。

结果,受害人李某泉(180****1234)电话无人接听,姚某斌(156****3883)电话系空号,林某扬(197****6669)手机关机。

根据思明司法机关的计算,“受害人”李某泉还差60万元、姚某斌还差32万元、林某扬还差47.5万元的经济损失尚未追回。

既然每个受害人都还差数十万元的损失没有追回,那么他们就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出庭作证,尽快追回损失。但从他们三人均非正常“失联”的情况来看,原本谋求司法救济维护权益的他们,完全不符合常理,由此也可以断定他们用于交易的U币就是虚假的虚拟货币。

正如前所说,如果他们用于交易的U币是虚假的虚拟货币,那么他们不仅不是受害人,而且涉嫌诈骗犯罪的就有可能是他们自己了。

该三人证言的真伪,对本案至关重要。如果其不能出庭说明情况,导致该证言真伪不明,法庭应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对该证言予以排除。

问题四:虚拟财产不能成为诈骗和抢夺的对象

江某秋等人被指控的罪名是诈骗和抢夺,这两个罪名都属于《刑法》第二编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的行为。这两个罪名都涉及财物和数额,所涉财物必须有价值有价格,且其价值价格能够通过评估作价、司法鉴定予以确定。

而本案所涉及的U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在《民法典》上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在中国境内没有一家机构能够对其真伪、价值和价格进行评估或鉴定。

本案中,涉案的U币是作案对象,其真伪、价值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在案材料却没有任何证明该U币价值的证据。办案人员仅以双方交易的价格来推定涉案U币的价值,没有任何鉴定报告予以佐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涉案U币是虚假的虚拟货币,则其根本就没有价值,因此本案也就不成立,在如此条件下对江某秋等人以侵犯财产罪进行定罪量刑,显然是不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五:非法交易为何动辄刑法加以保护

在我省境内,用人民币兑换境外汇入的U币,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简而言之就是一种洗钱行为,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正如十部委《通知》所言,投资、买卖虚拟货币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也就是说,买卖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民法保护。

本案中,虚拟货币在线上交易,来源于境外,而涉案人员却在线下用现金(人民币)进行现实交易。由此可见,哪怕他们所交易的U币是真币,其交易行为也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异常行为,是违法的,其就是一种典型的洗钱行为,应受到有关部门的严肃查处。这种连民法都不予保护的行为,思明公、检、法却动辄刑法对该违法行为加以保护。

问题六:抢夺罪的占有取决于受害人的心态

一审法院认定的抢夺罪,也存在很大争议。法学专家指出,抢夺罪当中受害人对财物是否占有,取决于受害人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如果被抢夺的财物,在受害人看来还不是自己的财物,就不构成抢夺罪。

本案中,卖方姚某斌将买方带去的钱点完后,买方要将钱再放入自己带过去的原本装钱的袋子,此时姚某斌说“不要放进去,钱会乱了”。于是,清点过后的人民币就放在双方围坐的茶桌上。

姚某斌通过线上转完U币后,要去取放在茶桌上的人民币现金时,买方却说“等一下,要核实是否真的收到所转的U币”。此时,姚某斌立即停止了要去取现金的动作。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姚某斌从心理状态和实际行动两个方面,均表现出没有占有买方带到现场的人民币现金。也就是说,此刻姚某斌尚未占有该现金,该现金仍然属于买方占有。接着,买方拿着自己携带到现场并实际占有的现金离开现场,行为显然构不上抢夺。但是,一审法院却囫囵吞枣,稀里糊涂地认定买方拿回自己占有的现金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问题七:民警指使嫌疑人将涉案U币转到境外

厦门案发于2022年3月29日,“受害人”林某扬在案发现场进行现金清点后,将114万元人民币放入自己带来的箱子内,之后通知境外向境内转币。

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对114万元现金及涉案U币进行了扣押。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涉案财物均应扣押在案。但是,办案人员却在立案侦查半个月后的2022年4月,指使犯罪嫌疑人高某航操作电子钱包,将案涉U币退币给了马来西亚的林某民。

办案人员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我国刑事办案程序规定,而且还导致原本可以进行检验鉴定的检材证据完全灭失,致使涉案U币真伪不明,已涉嫌渎职和滥用职权。

问题八:思明法院成了虚拟货币买卖的工具

思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其判决的第八项内容为:被告人江某秋等人被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4万元中的47.5万元发还被害人林某扬,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该项判决,等于法官间接肯定了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而断定“受害人”林某扬的损失,因此用判决的方式将本属于被告人江某秋等人的人民币114万元中的47.5万元,“发还”被害人林某扬。

关于林某扬47.5万元的经济损失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一审判决书没有体现。但从法官的断案逻辑来看,这很可能是林某扬被江某秋等人“黑”掉的部分U币的价值。

当然,从该判决来看,“受害人”的利益是排在第一位的。比如,判决写道“被害人的损失应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什么意思?就是U币出卖人的利益必须保障,被拿走的U币必须退还!用法律的形式直接肯定了虚拟货币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变相为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

如果是这样,那就等于思明法院成了虚拟货币买卖的工具,他们可以通过判决的方式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司法保障,让虚拟货币直接变现,将黑钱洗白。

细思极恐,如果人民法院成了洗黑钱的工具,还能保障我们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吗?

由于思明法院对江某秋等人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存在诸多严重问题,涉嫌为U币出卖人充当保护伞。因此,江某秋等人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将该案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厦门中院将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院能够公正审理,依法纠正思明法院的一审判决吗?我们拭目以待!(来源:政经参谋)

21 阅读:18798
评论列表
  • 丁修 71
    2024-03-19 23:40

    法院判得非常正确!支持法院判决!祝你二审维持原判!抢劫犯不得 house

    红葡萄串串 回复:
    既然国家禁止了。此案就应该是所有人都有罪,非法交易罪,财产收归国库。
  • 2024-03-19 23:02

    这是什么逻辑,胡搅蛮缠的逻辑,好意思发网上,论点站不住脚

  • 2024-03-19 23:16

    既然U币没有价值,那为何携带巨款现金去交易?

    尚-猫了个咪 回复:
    有价值也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毒品交易被黑吃黑了,难道你还去报个案,然后法院叛别人赔偿你损失?搞笑呢不是
  • 2024-03-19 23:18

    黑吃黑就能变成白的吗?真以为是负负得正吗?

  • 2024-03-20 01:47

    着特么是枪手写的吧[好生气][好生气][好生气]

    Lu King 回复:
    估计就是打输官司的律师写的[笑着哭]
    黑色g诺 回复: Lu King
    一看就是
  • 2024-03-19 23:14

    文章目的想说抢劫的虚拟货币是假钱,所以不构成犯罪

    Pluto。 回复:
    省流[呲牙笑]
  • 啊宝 26
    2024-03-20 05:54

    你作为一个成年人既然无法断定对方的虚拟货币是否真为什么还要去买,还要变着法子去抢去骗你的动机就是想非法占有别人的东西,已经认定了东西的价值 。

  • 2024-03-20 06:44

    这人有精神病吗?骗人家东西抢人家东西还有脸发网上说?

  • 2024-03-20 05:57

    交易不保护,不等于不许交易,交易已经完成,财产已经转移,抢钱有理了?难道想颠倒黑白世界?

  • 2024-03-20 07:14

    枪手,水军,颠倒黑白

  • 2024-03-20 04:40

    这个颠倒黑白,继续查,抓起来。

  • 2024-03-20 04:29

    既然虚拟币是假的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带现金去买?

  • 2024-03-20 07:35

    二审必须维持。

  • 2024-03-20 01:41

    论罪的是行为 而不是特定的事与物

  • 2024-03-20 06:53

    本文的观点无非就是只是惩罚了买家,没有惩罚卖家。但事实上惩罚买家市场才是最好的打击虚拟币犯罪的最好途径。毕竟没有人敢买的话,虚拟币卖给谁去?

  • 2024-03-20 07:30

    判的没有问题。太对了。

  • 2024-03-20 07:34

    许晓琳法官判得太正确了。

  • 2024-03-20 08:36

    哈哈哈。

  • 2024-03-20 08:48

    这枪手写作水平太差了

  • 2024-03-20 07:58

    我之前就因为买卖虚拟币,被教育了。警察说虚拟币交易在国内是违法的,我就几千块教育了一下就放了。

  • 2024-03-20 07:41

    十部委规定是虚拟货币无法偿地位,不能用于支付,但是可以作为一般商品买卖。

  • 2024-03-20 08:05

    黑吃黑和法院无关[点赞]

  • 2024-03-20 07:43

    抢劫还有理了

  • 2024-03-20 09:40

    二审应该改判枪毙

  • 2024-03-20 08:36

    胡搅蛮缠。如果法律都不能分清好歹就真的完蛋了。

  • 这个标题,带节奏啊。小心法院告你诽谤。

  • 2024-03-20 07:25

    混淆视听,法官从来不会为这些抢夺抢劫下三流行为当什么庇护伞。

  • 大UC,我要举报。

  • 2024-03-20 08:10

    直接举报就行了

  • 支持法院判决结果,虚拟货币也是财产。

  • 2024-03-20 07:50

    抢了人家的U还诬陷人家法官,应该以抢劫罪判死刑

  • 2024-03-20 06:29

    这次支持法院

  • 2024-03-20 07:58

    黑吃黑,分开审

  • 2024-03-20 05:11

    一个黑吃黑,一个涉嫌洗钱非法资金来源不明。都要判刑!统统上缴国库

  • 2024-03-20 09:12

    哎呦这奇葩言论,主观意向就是犯罪,说好的一坨屎100万,别人屎给你了 你却不给钱不是诈骗抢劫是什么[笑着哭]

  • 2024-03-20 00:40

    既然中国不承认虚拟货币,最好的判决应该是虚拟货币没收、诈骗的现金没收外加刑事处罚。这样子虚拟货币持有人受到了处罚,诈骗犯受到了惩处,国库收入还增加了,都是好处!

  • 2024-03-20 09:05

    虽然虚拟币不受国家保护,那就不等于你的抢劫和诈骗是合法的,你以为他的虚拟币是违法的,你的抢劫和诈骗理所当然,

  • 2024-03-20 08:17

    法院公开公正,国内不承认,不代表国外没价值,交易就要讲诚信,诈骗就该判刑

  • 2024-03-20 08:06

    抢劫该抓,但是这些虚拟货币基本都是境外诈骗洗钱,如果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一律没收并调查!

  • 2024-03-20 06:00

    筒单的事说这么复杂1.非法交易,应全部罚没,2,追究双方扰乱金融或涉及洗钱刑责,3.因国家规定不承认虚拟币价值和合法性,应排除抢劫和诈骗

奇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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