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乡村振兴战略:“整村授信”之殇

邓行 2024-05-10 05:14:54
一、案发过程 2021年4月,湖北省某市为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启动了“整村授信”金融服务项目。市金融办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携手,共同开发了硒都信用平台,旨在为各乡镇的农业人口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村级采集员、评议员、管理员以及乡镇级管理员的权限被有序开放,通过平台对农户进行信息采集、信用评分,让金融服务更加贴近农村、贴近农民。 同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实现与硒都信用平台数据对接,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可根据硒都信用平台录入人员授信需求及信用评分结果,对某市当地农户实现线上申请、线上支用的“裕农快贷-农村信用快贷”借款服务(以下简称“裕农贷”)。然而,这一便利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眼中的“商机”。 某建行工作人员何某,以及从事贷款中介的姚某某、胡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手中非法获取的银行及平台管理员信息,发现了硒都信用平台的漏洞。 他们冒用管理员身份,非法录入不符合贷款政策的农户信息,伪造种养殖收入等虚假资料,形成虚假评分结果,使贷款人获取中国建设银行授信并取得贷款。从中,他们获取了5%至10%的手续费。 尝到甜头的姚某某、胡某某等人不满足于此,他们发现非某市户籍人员也能通过平台获取虚假评分,从而骗取贷款。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他们联系了省外的中介霍某某等人,在其他省市开展此类业务,手续费高达30%至70%。 何某、姚某某、胡某某等人从中提取5%至10%的手续费,中介则提取30%至60%,剩余的归贷款户所有。 为了防止平台管理员发现非法录入的信息,他们在贷款户取得贷款后,会迅速删除非法录入的资料。 在这个黑幕下,被告人周某某和刘某也卷入其中。 周某某是一名贷款中介,他得知“裕农贷”的漏洞后,为获取中介费,周某某明知刘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向经济拮据的刘某推介办理建设银行“裕农贷”,但是需要支付高达47%手续费。刘某为解决自身经济拮据困境,表示愿意办理。 2022年4月,刘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且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周某某的介绍,在湖北省武汉市一酒店内,在硒都信用平台录入了虚假的农户相关信息、获取虚假评分、形成虚假信用报告,线上申请通过“裕农贷”授信。 在此过程中刘某配合刷脸认证、签字,并成功骗取了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50万元的贷款。 刘某收到50万元贷款后,将贷款中的24万元作为中介费付给了周某某,剩下的钱则被他用于购买比特币挖矿机、归还债务和日常消费。周某某收到中介费后,自留了2万元,剩下的22万元则付给了上线贷款中介姚某某、胡某某等人。 这起案件最终败露,警方迅速介入调查,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均被公安局上网追逃,而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审理中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法院二审最终判处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周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整村授信”之殇 在乡村振兴的道路上,银行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已成为推动金融服务创新的重要手段。然而,湖北省某市发生的“裕农贷”诈骗案,无疑给这一合作模式敲响了警钟。 这起事件不仅给银行带来了巨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本案中,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了硒都信用平台。旨在通过线上申请、线上支用的方式,让金融服务更便捷地触达农村、惠及农民。这一初衷值得肯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这也说明,面对“整村授信”金融服务在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广泛应用,银行在接入类似信用平台时,应该考虑如下几方面的风险: 1、信息采集与核实风险:整村授信涉及到大量农户的信息采集,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农户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虚假的情况,也有可能存在被篡改的情形,这会给银行的授信决策带来风险。同时,如果银行在核实信息时存在疏忽或失误,也可能导致授信风险的增加。 2、批量授信风险:整村授信采取的是批量授信的方式,即对整个村庄的农户进行统一授信。这种方式虽然提高了效率,但也增加了风险。因为一旦村庄的整体经济状况或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大量农户无法按时还款,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3、信贷员操作风险:在整村授信过程中,信贷员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信贷员在授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利益输送等行为,或者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评估不准确,都可能导致授信风险的增加。 4、农户还款能力风险:农户的还款能力是整村授信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如果农户的还款能力较弱,或者因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收入减少,可能会无法按时还款,进而引发信贷风险。 因此,银行在参与乡村振兴、推动金融服务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时刻警惕风险,确保金融服务的安全。为了降低风险,银行在类似贷款发放过程中,应该建立起面核和大数据双重防线。 首先,面核是贷款审核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和核实,银行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包括其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面核不仅可以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还可以增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后续的贷款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尤其是农户贷款,他们不像工薪阶层,有社保、公积金、个税、银行流水等数据。 其次,大数据在贷款审核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收集和分析借款人的各类数据,银行可以更全面地评估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尤其是防止贷款欺诈方面,大数据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贷款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还可以帮助银行识别风险点。 在本案中,银行仅仅是依赖于硒都信用平台的数据,未用大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导致未能识别出虚假的农户信息、虚假评分等。当然,内部人员勾结,里应外合也是一个方面。 如果银行能够建立起面核和大数据双重防线,或许就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犯罪团伙的诈骗行为。 面核环境虽然会牺牲了效率,但是也降低了风险,最终才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以上案例来源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陕07刑终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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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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