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居于江苏苏州市某小区。9 月 26 日,他驱车返回小区,并意欲将车停放于地下停车场的固定车位。然而,当他将车驶至车位前时,惊觉自己的车位已被他人占用。于是,他即刻联络小区物业,期望让占位车主挪车。其后,又与苏州市交警部门取得联系,恳请联系占车位的车主,令其将车挪走。韩先生在原地苦等 20 余分钟,可占车位的车主始终未现身。恼怒之下,韩先生操起旁边一个铁质围挡,猛砸向这辆占车位的车,致使车身及车前挡风玻璃受损。
次日,当占车位的车主将车开走时,察觉自己的车遭砸坏,当即报警。经由交警调出监控,查明系韩先生所为。韩先生对自身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占车位的车主找鉴定机构估量,车辆损失将近万元。最终,通过双方协商,韩先生甘愿赔偿损失,占车位的车主亦愿意谅解韩先生。检察机关在对韩先生展开调查时,发现韩先生并无前科,最终令韩先生从事 20 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并作出相对的不起诉处理。
张律师,听闻此案例令人感慨万千,原本韩先生乃是一名受害者,却因自身的冲动,砸毁他人车辆并赔偿近万元损失,还险些被检察院以损坏财产罪提起诉讼。倘若遭遇占车位这类事宜,我们究竟该如何应对呢?烦请您谈谈您的见解。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指出,冲动诚然是魔鬼,故而在遭遇类似占车位的事件后,务必要冷静处置。小区物业亦需强化车位管理,以防给小区居民引发类似纠纷。发生这般状况后,韩先生理应及时寻至物业协调,并及时报警,让警方予以处理,而非砸车,从而达到构成“损坏公私财物罪”的标准。
损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具体来讲,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以下若干方面: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倘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使财物损失达至或超过人民币五千元,那么此行为便可能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这起事件再度警示我们,遭遇类似事件切勿效仿韩先生,要合法合规且冷静处理。莫要因他人占了自己车位而怒不可遏,甚至丧失理智,一旦逾越法律法规行事,势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幸韩先生的案件,最后检察院依据韩先生平素表现,以及占车位车主的谅解,方才未被起诉判刑,否则若被判刑,将会给韩先生及其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灾难。于韩先生而言,此乃一个终身的污点,还会影响到孩子入党、考军校和公务员的政审,后续麻烦不计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