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显示,无锡两电子科技公司列支巨额咨询费,与取得的收入无关,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税务稽查并罚款。
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合计税前列支1563698元咨询费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鉴于该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预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49328.72元,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49328.72元50%罚款计24664.36元。
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合计虚列工资85115.67元,合计税前列支1380000元咨询费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于该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预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51132.37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28476元,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79608.37元50%罚款,计3980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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