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报案人如何获知案件进展?

趣事旁观者 2024-06-18 17:00:44

文章背景

⇥⇥⇥背景一:

刚刚接到一朋友电话,其前些时日被他人无故殴打(推搡),遂报警。警方出警后进行简单询问后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朋友向警方索要《受案回执》,拒不出具。

而后在朋友的坚持下,警方给了一份报警回单(或出警回执)。朋友问我,为什么警方坚持不给其出《受案回执》?

⇥⇥⇥背景二:

前几年我在某平台做了一个关于受案回执的短视频,大致内容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如果警方在受案后,拒绝出具《受案回执》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此视频下方的评论区,很多朋友都遇到了如下问题:

①警方只是登记一下,不给出具《受案回执》;

②给出具了《受案回执》,但是查询不到;

③警方给了一个查询编码;

④其他。

延伸

关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报案人如何获知案件进展的问题,有如下法律法规依据(不完整):

⇥⇥⇥法规依据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法规依据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法规依据3: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笔者观点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只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就应该给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并在回执中载明“查询方式”等信息。

再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载明的信息来看,报案人或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是法定的特定对象。公安机关在受案后,不仅有义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查询方式,还有义务向特定对象告知案件的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信息。

因此,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只要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那么报案人就有权向公安机关索要办案单位的名称、电话以及其他联系方式,并有权随时向办案的公安机关询问案件的进展信息,公安机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保密等规定的情况下,有义务向报案人告知案件的进展及办理情况。

解决问题

关于前面“背景”中,公安机关在已经受案的情况下拒绝给我朋友出具《受案回执》,也拒绝告知案件的办理进展等问题,我建议我的朋友将其遭遇通过拨打12389反映给督查部门,或者去辖区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走一走,当然也可以通过登录12337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反映相关问题。

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依法向特定对象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属于违法违纪行为,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有权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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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事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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