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下跌,还不许投资吐槽发泄一下心中的怨气,上市公司有点霸道。
因股价下跌,两位股民在一家网站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谁知却被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是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经营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又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因此,法院在判断被告涉案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实害后果时,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最终认定吕某、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上市公司之所以起诉投资者,公司认为,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的“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十余条言论,是在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同时还辱骂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
作为侵权官司,个人认为首先需要确定被告是不是存在故意的诋毁原告,也就是故意的散播一些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其次是必须造成名誉损失,带来受害人的社会声誉明显降低,这就需要有一定的传播量和范围,表现为自媒体的话,需要一定的阅读量和转发量;三是捏造事实,才构成诽谤侵犯名誉权,与事实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能不构成名誉侵权,四是被告行为与原告的损害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原告名誉受损,如果原告没有损害,是不构成侵权的。
名誉侵权官司是基于民法典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里很关键词汇就是侮辱和诽谤,实际上评论者对于新闻内容的评论只要不使用侮辱性词汇是不构成名誉侵权的。
正因为如此,法院认为股民并无主观虚构、恶意诽谤的故意,背后是发泄对于股价下跌的不满,也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其次就是股民并非专业人士,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其带有主观体验感的言论信息,非经官方核证或自行核实,不会一味盲从,也就是很难构成对公司等名誉权的损失,从另一个侧面看也就是不会带来股价下跌,不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作为公众公司,不同于非公众公司,应该接受社会和网民的监督,对于监督的处理,需要有更高的容忍度和包容性,而是吹毛求疵,斤斤计较,即使存在部分行文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而不是起诉,这与公众公司的身份不是特别的符合。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有一个亮点——”即使存在部分行文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公司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个人是十分赞同的,那就是公众公司和公众人物对于舆论的处理,可以秉承潜水艇规则,那就是只要平台和当事人及时的删除有关言论文章照片等,就可以选择放弃维权,而不是动辄起诉侵权,这有点滥用司法的嫌疑,也不符合法律 的谦抑性原则。
作为上市公司,最大的焦点是经营好公司,尽可能的有一个利润的增长,只要利润增长,股价走势稳定,投资者也就会减少负面的指责,该公司预计2023年上半年净利润亏损8000万元—1亿元,固然股价下跌与整个市场大环境有关,但亏损的利润与股价下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回应,“公司也很弱势,如果不作为,会有投资者指责公司怎么做投资者管理的。但很久以前的事情,现在突然受到关注,大家并不了解真实情况,以后公司会更加慎重采取司法途径。”这是一个正确的态度,加强沟通,慎重使用司法手段,平息市场的负面消息。这一官司引发部分网友的抵触情绪,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对于公司 的影响并非正面,公司维权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公司是弱势群体,但投资者网友比公司更加的弱势,仅仅留下吐槽的权利。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应该是和气共存,而不是对立,投资者有很多渠道与上市公司沟通,没有必要使用过激的语言,上市公司也要理解投资者亏钱的苦楚。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诉讼,公司指出其中有被告并非公司股东,吐槽公司股价下跌是更加的不妥当的。
作为网民投资者,也应该吸取教训,那就是在吐槽上市公司的时候,尽可能的核实信息来源,尤其是不能使用过激的带有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词汇,避免引发侵权的麻烦。
上市公司起诉吐槽的投资者,已经告一段落,但留给市场的思考不应该停止,上市公司通过股市募集资金,经营好公司回报投资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但A股更多的是一种对投资者利益的收割,动不动就是减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掏空上市公司,股价跌跌不休,投资者长期亏钱,心中怨气积累,吐槽的声音长期存在。
活跃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和大股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券商刚刚反弹,各类股东就开始逢高减持,这与活跃资本市场的格格不入的,减持成为打压投资者信心的最无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