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在银行ATM机取钱的时候,把手机落在了ATM上,离开后10分钟,男子发现手机丢失

杜振鸿 2023-04-12 13:07:03

北京,男子在银行ATM机取钱的时候,把手机落在了ATM上,离开后10分钟,男子发现手机丢失,便回头寻找,结果没找到。几个月后,警方帮男子找到了拿走手机的女人,但女人说,这个手机弄丢了,找不着了。男子将女人告上法庭,不仅主张索赔手机的损失,还索赔寻找手机期间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8000元。

据了解,男子宁某是一位出租车司机。某日下午,宁某从银行ATM机取完钱之后,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宁某就立马返回ATM机附近寻找。据宁某说,取钱后返回ATM的整个过程不过10分钟,但遗憾的是,手机还是没找到。手机说贵也不贵,说便宜也不便宜,2799元。而且买了也没多久,丢了着实有些可惜。宁某立马报警,警方和宁某一起来到银行,准备查看ATM机的监控视频,但就是这么巧,银行的监控坏了,银行表示无法查看。于是,警方又调取了银行附近路口的监控,经过比对,检查,过了大概4个月,终于找到了拿走宁某手机的女子张某。张某表示,自己在4个月之前确实拾得手机。

张某还说,取完钱之后,就看了ATM机上的手机,当时以为手机是自己的,也没看,直接塞进了包里,之后又发现这部手机自己无法解锁,就觉得是自己拿错了,随后手机就随手丢在一旁了,具体手机现在在哪,自己也不清楚了。宁某当即驳斥了张某的说法,认为张某在说谎,因为案发当时,自己回到ATM机附近寻找手机无果时,立马使用另一部手机给丢失的手机打电话,电话那头提示手机已经关机。宁某还说,张某拾得手机之后,分明就是想占有。如果张某有归还手机的目的,自然可以不用关机,因为张某恶意占有手机行为,导致自己四个多月以来一直奔波,想尽一切办法寻找手机,产生了很多的交通费,以及误工费。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张某拾得手机之后,恶意将手机取走,浪费了自己大量的时间精力,并耗费钱财去找手机,张某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听了宁某的说法以后,张某表示,同意购买同样品牌,型号的手机返还给宁某,但是不接受宁某的索赔主张。

法院在认定了相关事实后认为:1.无论张某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包中是误拿还是有意侵占,宁某都是手机的主人,手机也并非因为自身的意愿而丢失。我国《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因此,宁某主张追回自己的手机合理合法,张某也应当予以返还。2.张某立马说,自己会返还一个同品牌,同型号的手机给宁某,那这事就这样愉快的结束了。并且我国《民法典》第316条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宁某的手机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有一定的折旧,自己赔一个全新的给宁某,已经算是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宁某主张误工费,交通费赔偿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3.可是,法院却并不这么认为。法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拾得人一般应解释为善意占有人,或者说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拾得手机之后就立马关机,之后又对丢失手机的时间、地点及如何丢失等问题,一无所知,故可见其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对宁某手机丢失存在过错。手机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之必需品,一经丢失,失主通常会在短时间内另购手机,手机更新迭代也较快,贬值明显,恶意占有人在较长时间后再返还手机与赔偿损失相比不具有实际意义。并且,宁某为了寻找手机,多次往返于有关机关,单位之间,必将产生交通费或者误工费等费用支出或损失。最终法院酌定,张某赔偿宁某手机损失2500元(手机原价2799元),以及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1000元。宁某不服,觉得赔偿少了,提起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在法庭上,法院曾经问过宁某,为何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耗费钱财寻找手机呢?宁某对此回答说,因为手机是我个人的财产,我必须追回,现在人道德素质差,需要给他们上上课,所以我愿意花费精力去找。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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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振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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