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苦与喜悦的辩证关系

思践之路张耀国 2022-12-02 06:54:02

精神的自我规定体现在单一主体之内,它不同于社会的普遍规定,自我规定是精神主体对自身思想行为的各种要求。

而社会规定则是人人都要在它的要求之下去进行各种实践行为,让我们知道哪些行为符合规定,哪些行为不符合规定。

在精神理性的不同法则中,可以以它们为标准去实现自己的精神行为。

如果有一种精神行为让你极度的兴奋,但是它又超出了你的精神法则之外,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则所作的规定把这种精神行为限定在你的精神法则之内。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你在某些无意中的精神行为过后,产生了痛苦或悲伤,又或是影响到了你的某些社会行为的进行。

那么你就应该在对自身的反思中,去寻找到适合于自身的精神法则,以防在今后出现相同的情况。

有一种比较困难的情况,就是当我们在某一种行为中,同时影响到自身的两个存在面。

在一个存在面中表现得极其愉悦,为了得到这愉悦和快感,即使自身知道愉悦之后痛苦的可怕性,依然不由自主的并且不持手段的寻找这种愉悦。

在极度痛苦的另一个存在面中,心中有一种强烈意求,希望痛苦能够远离自身,但是当有人给他指出一条明路时,由于自身意志力的不够坚定,多以失败告终。

于是有些人就在这两种极度的精神刺激下生不如死,好在有种社会的力量在拯救着这些人,使得这些人的愿望得以实现,让他们的生活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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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践之路张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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