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源于“卖女儿”!周朝时彩礼送吉祥物大雁,何时变成的现金?

听白聊国际 2024-02-07 19:21:41

彩礼(聘礼)是指男女结婚,新郎或其家庭给予新娘父母的金钱、财产或礼物,如为金钱又称为聘金。

彩礼

古代时聘礼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用以交换新娘家庭所损失的劳动力,及赔偿她家庭中直系亲属的缺失。从演化心理学角度解释,赠送聘礼在一夫多妻制社会中非常常见,因为适龄女性相对稀缺。

周朝时,男方娶亲时送的吉祥物是大雁,寓意夫妻恩爱,相互遵守誓言。唐宋以来,男方向女方送现金作为彩礼的较为普遍,具体数额据家庭情况而定。

大雁:婚礼中最重要的信物

封建社会有个观念问题,认为将女儿辛苦养大,却成了别人家的人。女方到男方家,相当于多了一个劳动力。这需要男方支付女方家属一定数额的费用,其实如同“卖女儿”。宋代以后,“卖女儿”现象越来越普遍。当下婚礼中,动辄数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的“彩礼”钱,其实起源于“卖女儿”,这是封建陋俗,不值得提倡。

聘礼这一传统如今仍然在不少亚洲国家、部分非洲国家和部分太平洋岛屿中有所保留。而订好的聘礼价值如今并不一定反映了女方在男方眼中的价值。彩礼在性质上属于男方对女方父母的赠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只有少数情况如悔婚之类除外,例如唐代法律规定,女方在订立婚约后悔婚,不仅要杖六十,而且要退回全部聘礼;若男方悔婚,则不得追回聘礼。后世直至今日也遵循此原则,只有悔婚时才可归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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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离婚后,只有一些特定情况下才能讨还彩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颁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就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领了结婚证,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财产,以分财产的方式退还。

当前,中国各地彩礼标准不一。文革命时期彩礼被认为是封建遗毒,民众不敢明着要彩礼,但是还是会偷偷地给。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也随之水涨船高。2000年后,由于出生性别比失衡,适婚女性比适婚男性少很多。男性面临强烈的婚姻挤压。个人及家庭不得不付出高昂的聘礼,以帮助男性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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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给彩礼是一种习俗,但一定要认识到,这是一种陋俗,不值得提倡,也不应设置标准。女方到男方家庭,是平等主体的结合,已经不再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结婚是男女双方平等自愿的一种结合。

除个人、家庭应对聘礼要求外,中央和地方政府亦试图帮助男性及其家庭控制、打压高价聘礼。2021年4月,中国民政部官网发布《民政部关于同意将河北省河间市等单位确认为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的批复》,同意将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宁陵县,广东省广州市,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等单位纳入婚俗改革实验区,实验时间为期三年。其中就就涉及打击高价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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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且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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