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行为中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行摄阿晁 2024-08-24 15:01:34
医疗美容行为中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无证为他人注射美容针、激光祛斑等医美活动,属于非法行医,是一种危害公共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触犯非法行医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判断标准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医生是一项专业性、风险性很强的职业。医师资格不仅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还需要注册取得执业资格,二者缺一不可。非法转让、出租执业资格证的,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应与受让者构成本罪的共犯。

行为人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他人注射美容针属于医疗行为,行为人应取得相应资格

根据国家《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疗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分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面笔者从一例最高院发布的“非法行医罪”典型案例分析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宋某敏非法行医案(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宋某敏,女,蒙古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被告人宋某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格。2018年10月,宋某敏伙同他人在租赁的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艺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刘某明在该店接受激光祛斑治疗。宋某敏因操作不慎,造成刘某明左眼被激光击伤,致刘某明左眼视网膜出血、视网膜裂孔、玻璃体积血后遗视力下降(盲目4级),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敏在未取得医生执业等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造成被害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宋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宋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宋某敏上诉后,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宋某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敏为被害人进行激光祛斑治疗属于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激光祛斑属于美容皮肤科的有创治疗项目,属于医疗美容性质,应该在正规的医疗美容医院或开设医疗美容科的正规医院实施。从治疗目的来说,被告人的行为是为美化和改善被害人的外观,使其更加美丽和健康。激光祛斑需要专业的设备作用于被害人的面部,面部神经遍布且器官较多,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伤残。这种操作需要极专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明确知晓自身行为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损害。

被告人明知自己无证还进行操作,造成“美容变毁容”的悲剧,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另外,本罪中因果关系的判定也很重要。

第一、介入因素应重点考量。要从行为人的医疗行为、医学诱因、患者自身疾病或特异体质、第三人行为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析介入因素出现可能性的大小、作用力权重。如在医疗行为发生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存在其他介入因素造成患者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应谨慎认定本罪的成立。

第二、如果行为人不属于无证医疗,在医疗过程中的操作也符合要求,但由于患者自身情况特异,或者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则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故意,则不能将危害后果归责于行为人。

第三、这种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未意识到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第四、在多因一果的条件下,存在关联性即可,并不苛责具有唯一性。例如,行为人无证进行违规操作,又用了不符合医疗规范的产品或仪器,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如构成其他罪名,应当想象竞合从一重。

第五、鉴定报告是关键证据,在认定因果关系方面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因为医疗行为的专业和特殊,办案机关并不了解涉及医疗领域的专门知识。因此需要通过鉴定报告判断“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医疗美容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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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摄阿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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