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重疾险被奇葩理由拒赔?法院判了!

知恒律师事务所 2024-07-25 18:07:26

许多人都会为自己购买保险以减少“意外”带来的损失,但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会以各种出人意料的理由来拒赔,最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疾险遭拒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年7月,女士的父亲王某曾在医院确诊为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右上中肺),其在医院治疗并切除后,病理结果显示为良性肿瘤。

自2021年1月起,王女士每年为父亲王某购买了重疾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23年4月,王某无明显诱因出现低热,被医院确诊为肺恶性肿瘤(右下肺),系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同年7月,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2013年在医院有过治疗记录,属于既往症,本次患病并非首次发病,故拒绝赔偿保险金。王女士遂诉至法院。

知恒释法

重疾险即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经医院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既往症是保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购买保险时也会听到“既往症不保”“既往症不赔”的说法,那么如何判断病症是否属于既往症?投保前发生的所有疾病都属于既往症吗?

主流合同对既往症的认定有以下两种,被保险人身上有疾病或症状且持续存在;被保险人已知或应知。也就是说,如果有医生出具的明确诊断则视为保险人对自己的疾病与症状知晓;如果没有医生出具的证明,但是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知晓患有症的也属于被保人已知晓。

那么只要参保前出现过病症的就算既往症吗?答案是否定的。

只要投保前已经治愈的疾病及可以治愈的疾病都不属于既往症,例如,感冒、急性炎症等。但如果是投保前就已经存在的,不可以被完全治愈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就属于既往症。

本案中,虽然王某曾患有类似疾病,但医疗记录显示肿瘤已成良性,且两次患病时间间隔长达十年,故王某2023年发病应属于首次发病,应属于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范畴,因此,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本文来自知恒律师事务所,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下方评论或私信!

0 阅读:11

知恒律师事务所

简介:为老百姓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