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洋湾盐渎古镇家具采购项目拖欠供应商货款,供应商要钱无门

江芀游一圈 2024-04-02 08:42:33

本单位于2022年3月参加大洋湾盐渎古镇商业家具采购项目的投标,从购买招标文件至合同履行,发生诸多不合理情况,现实名举报。

一、工期设置明显不合理:招标文件购买日期为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11日18:00时,关于供货期要求2022年3月19日前完成货物的采购、运输、安装等相关伴随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于2022年3月19日发放,却要求在同一天完成家具的生产、运输、安装。并且当时陈*雯跟我们项目经理沟通,让我们要放弃,明显是已经内定了中标人,甚至有将货物生产完毕,虚假招标的可能性。

二、合同履约期间故意刁难:当时有和陈婧雯、范总、程总沟通材质及尺寸的问题,由于疫情期间(有关家具的问题由陈婧雯牵头拉了个群,在群里沟通),让我们按正常的做,尺寸问题陈婧雯明确表示她不懂,让我们跟项目负责人范总对接,他们着急要家具,我们积极配合。但是在货物到场后,却迟迟不进行货物验收,几个月后直到我们多次沟通,才让我们几个人跟着他们盘点,很多货物都被人员搬离了原先的位置,需要我们自己去找,并设置电子台账。最后发现场有很多家具被损毁(皆因人为的),凳子和桌子上都是脚印,有踩折了和划坏的,还有被拆掉掰坏的。针对破损及遗失的货物,我们不得不修补以及重新发货,由此产生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三、设置霸王条款:招标文件及合同8.3条中明确,“乙方不得以受现行情况下的疫情影响和其他一切理由延期交付”。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我方作为投标人,积极配合甲方各项防疫要求,但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明显违背《民法典》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同时招标文件中对于双方责任及义务明显偏颇,对于甲方毫无约束力。作为家具供货商,却要求我们提供深化图纸,也并非合同约定的内容,最后也一并强加在我们身上,最后只能再花3万元出深化图纸。招标清单中关于货物的描述十分模糊,均为“款式颜色以最终使用方确认实物为准”,本着做好服务的原则我们一直在主动沟通,但是给我们的答复很多时候都是模棱两可,结果在验收过程中是否满足使用需求完全是他们说了算。

新冠疫情期间,本项目依旧采购见面开标的形式,且对于投标人拥有诸多限制。在同期其它项目均采用不见面开标的情况下,依旧采用不符合防疫要求的传统见面开标的形式。再加上要求投标人拥有半年以上社保,除盐城市区以外,很难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要求,明显限制外地单位前来投标。

四、强行干预结算审计:陈*雯觉得审计单位核减少了,她心里不舒服,说监理单位核定的价格跟审计单位审定单价格有出入(核定金额本应该是审计单位的工作),推翻了原有审计结论。审计公司最初提出扣除 2万多元,但陈*雯不同意,又换了别的审计公司,又说是要会办等等,结果换了好几家大的审计单位,估计是发现了项目诸多不合理的地方,都退回不予受理。最后是苏州鸿鑫接手,陈*雯在使用1年多后,以材质、尺寸的问题,要求审计单位按照她的要求扣除了我们18万元,既然材质、尺寸有问题,为何在收货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均未提出。而在多家审计退出的情况下突然以此作为扣除工程款的依据。政府为了保障公平公正的第三方审计,变成了她个人拿捏供货商的工具。

五、货款支付故意延误:本项目从中标公示起,我方一直积极配合甲方各项要求,按招标文件清单供货,但自供货起,对于清单中未明确的技术参数、尺寸要求等含糊不清。竣工验收后,杨¥说是给我们走付款流程,又等了近5个月的时间;每天一通电话催;催急了又重新换了滕经理、陆*、监理、审计接手,又重新盘点供货完成后支付一直延误,近6个月一直未支付相应货款。

综上所述,本项目是否存在内定单位,甚至先生产,后招标的形式,故意设置不合理的工期,设置不合理条款,资质条件上设置违例条款,以期让其他投标人知难而退。由于不是内定单位,在合同履约中故意刁难,不支付货款。市面上一直流传着做陈*雯负责的项目,利润的50%必须给到陈*雯的传闻,我们作为外地企业也不知道真假。但是这个项目的种种情况让我们很难相信整个过程中的合理性。作为老百姓我们相信政府、相信国家,会有一个公正的结论,给我们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昆山市振华装潢家具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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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芀游一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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