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一小区“飞线充电”致她人受伤!判的好!

倩倩我的天 2024-07-23 14:28:48
“飞线充电”是指通过拖线板等方式为电动车充电的危险行为。 当“飞线”绊倒小区行人致人身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徐某与赵某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刘某因未尽到自身安全义务承担4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徐某与赵某系亲戚关系。2023年4月26日,徐某向赵某借电瓶车准备第二天用,于当晚21时40分许从赵某租住的303室拉电线到楼梯口给电瓶车充电。刘某骑电瓶车沿廊檐中间由东向西行驶被悬挂的电线绊倒受伤。21时43分,小区业主群内发了一段视频显示有一电线悬挂,下面回复“有安全隐患,骑电动车一不注意就能摔倒。物业要管理”,并@了小区物业经理。 当晚22时,刘某丈夫瞿某拨打110报警称“楼上拖线子在一楼给电动车充电,现在把自己老婆绊倒了。”22时10分,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出警到达现场,记录显示:至现场了解到报警人的老婆被赵某从楼上拖到一楼给电动车充电的电线绊倒摔伤,瞿某因赔偿问题与赵某发生纠纷,经现场调解赵某答应带刘某去医院看伤并进行适当赔偿。 刘某受伤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39358.9元。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赵某以及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应该能够意识到“飞线”充电的危险性,但其仍同意徐某从其租住的303室拉电线给其所有的电瓶车充电,刘某骑电瓶车被该电线绊倒受伤,徐某、赵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某沿廊檐骑行,其未尽到自身安全义务,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公司未及时排除险情,其管理不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刘某自行承担40%责任,徐某、赵某连带承担4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0 阅读:21

倩倩我的天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