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沅锦律师: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5个实务问题解答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07 11:37:06

网络用户是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围绕网络侵权案件,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沅锦律师结合法律规则及裁判思路,整理解析了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5个实务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1.如何判断网络交易中买家给的“差评”是否对商家构成侵权?

作为买家的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在买家存在诽谤、诋毁并损害商家名誉的情况下,才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

判断“差评”是否损害经营者的名誉,应从发布差评主体的身份及“差评”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度、差评频率、浏览量、浏览范围等方面综合评判。

简而言之,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不构成侵权。

2.仅依据网络文章的标题能否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作了明确规定,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网络文章尽管正文内容没有侵权,但若其标题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基于网络文章标题的独立性及其与正文的可分性,仍可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3.网络搜索引擎提示用户某网站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评价搜索引擎提示用户某网站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考量的内容主要为其提示行为是否恰当、合理、合法。

当然,由于搜索引擎因具有先天的技术优势而使其的举证能力更强,故宜由搜索引擎公司承担更多举证责任。

4.取得作品的使用许可后,通过云视频技术直接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依法有权控制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行为,而此种传播行为只需以一定公众通过自由意愿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出现为标志。

就取得作品使用许可后利用云视频技术在网络上上传作品的直接传播行为而言,无论被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独家许可或非独家许可,均属合法行为,而利用云视频技术帮助作品传播的第三方网站的行为也属合法行为。

5.运营商单方停止网络游戏服务,游戏玩家能否要求其赔偿虚拟财产损失?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内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账号、角色、道具、装备、钱币等可视化的拟人、拟物类财产。

可综合考虑消费者及游戏公司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认定:一是消费者的充值情况,二是游戏公司停止服务的原因及其发布的停止服务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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