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该条规定,只要搞清楚经济补偿是如何计算的,就可以计算出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为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当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时,有最高十二年的限制。
因为赔偿金以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基准,所以,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赔偿金同样有最高十二年的限制;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三倍的,赔偿金不受十二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