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推倒树木时砸中现场负责人,致其重伤不治

中国基建报 2024-07-12 11:44:43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上海沪添交通设施有限公司“12.16”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显示:2023年12月16日15时03分左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塘下公路东大公路口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上海沪添交通设施有限公司“12.16”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上海沪添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35271;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5416室;法定代表人:吴某。

2.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5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87072M;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法定代表人:李某林。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600609G;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95室;法定代表人:诸某君。

(二)相关合同情况

1.交通投资公司与为林公司签订了《南汇支线(两港市域铁路)临港段红线内绿化搬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为林公司起挖及处置工程范围内的所有苗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及相关工作。

2.为林公司与沪添公司签订有《南汇支线(两港市域铁路)临港段红线内绿化搬迁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沪添公司起挖及处置工程范围内的所有苗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及相关工作。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郑某伟,男,44岁,沪添公司绿化搬迁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管理。

2.韩某法,男,62岁,沪添公司临时雇用人员,从事绿化修剪工作。

3.吴某,男,45岁,沪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4.乔某帅,男,34岁,挖掘机驾驶员。

5.张某良,男,38岁,为林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南汇支线(两港市域铁路)临港段红线内绿化搬迁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3年12月16日7时左右,郑某伟带领韩某法等7人到塘下公路东大公路路口进行林带树木的起挖作业。郑某伟负责指挥乔某帅操作挖掘机起挖及放倒树木,韩某法等人负责修剪放倒树木的树根和树枝。16时40分左右,乔某帅在推倒一棵起挖完成的水杉树时,水杉树在倒下过程中砸到了避让不及的郑某伟,现场工人见状立即将压在郑某伟身上的树移开,并呼叫在车内等候的吴某,吴某听到喊叫声赶到事发现场,同时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将郑某伟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进行救治。郑某伟家属于2023年12月17日放弃治疗出院返乡。2023年12月29日郑某伟伤重不治在家中死亡。2024年1月3日家属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报死亡)手续。

三、勘察调查及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1.事故发生于浦东新区塘下公路东大公路口。

2.事故现场位于东大公路北侧塘下公路东侧林带,现场有一棵水杉树根部已被起挖,向北侧倒在林带内,在起挖的水杉树南侧停有一辆挖掘机。

3.现场起挖的树木直径约为0.2米,高约6米,重约500公斤。

4.现场停放的挖掘机为三一SY135型履带式挖掘机,该设备的最大挖掘高度8.8米、最大挖掘半径8.35米,在挖掘机尾部贴有“作业半径,严禁站人”的警示标志。

(二)安全管理情况

1.为林公司制定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分包(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明确:分包(班组)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分包(班组)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

2.为林公司与沪添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其中:“第二章 发包人责任”第三条规定“在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进场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为林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对沪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进行了安全交底,交底记录上有吴某的签名。“第三章 承包人责任”中第一条明确“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全责。”第四条明确“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行为,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第八条明确“积极开展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但沪添公司未向为林公司告知报备施工计划安排,造成为林公司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实际未落实。

3.沪添公司编制有《南汇支线(海塘中心)项目绿化苗木搬迁工程搬迁组织方案》,其中明确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但事发时郑某伟未佩戴安全帽。沪添公司编制的方案中没有对搬迁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搬迁安全管理措施,未能提供郑某伟等人的安全教育、技术交底记录。郑某伟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指挥挖掘机起挖树木违规停留在挖掘机作业范围内。

4.交通投资公司与为林公司签订了《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交通投资公司对为林公司作业现场不定期进行检查、巡查,因未接到12月16日的施工计划安排报备,造成交通投资公司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实际未落实。

5.乔某帅持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签发的《建设机械施工上机操作证》,工种:挖掘机操作;证书编号:3352301860789。

(三)医院诊断情况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六人民医院(临港院区)2023年12月18日出具的郑某伟出院记录中出院诊断为:1.创伤性脑疝2.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3.开放性颞骨骨折4.枕骨骨折5.开放性顶骨骨折6.开放性脑挫伤7.创伤性颅内积气8.肺挫伤9.肋骨骨折10.气胸11.吸入性肺炎1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四、死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郑某伟,男,44岁,河南信阳人,沪添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150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郑某伟违规停留在挖掘机作业范围内指挥挖掘机推倒树木,且未佩戴安全帽,避让不及被倒下的树木砸到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沪添公司未对绿化苗木搬迁过程中风险进行辨识,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搬迁安全管理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2)为林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良对项目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沪添公司未报备施工计划、方案,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12.16”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郑某伟,沪添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停留在挖掘机作业范围内,被起挖倒下的树木砸到头部,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目前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2.张某良,为林公司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沪添公司未报备施工计划、方案,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沪添公司未对绿化苗木搬迁过程中风险进行辨识,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搬迁安全管理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上海沪添交通设施有限公司“12.16”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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