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离婚后再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存在哪些风险?

宏硕聊社会 2023-12-25 03:00:02

原创 朱钊霞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离婚时,夫妻双方面临的不仅是人身关系的解除,还是财产关系的分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存在较大的争议,因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部分财产,我们将其划定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分割财产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但是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在房屋归属自己后拿出足额房屋折价款给对方,所以导致房屋分割事宜被搁置;

第二,离婚时房产尚未出具或者一方恶意拖延不配合办理产权证而无法处理;

第三,因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导致无法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第四,离婚时未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存在隐藏、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相较于其他财产类型而言,离婚后再分割房产存在的风险更大,但很少人能够意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

NO.1 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因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故房产往往由一方占有使用,另一方搬离。

如房产登记在占有使用方名下,则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房产,如买卖、抵押等,这无疑给另一方主张分割该房产增加了难度,最后有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NO.2 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任何一方都无法擅自处分,但并不意味可以高枕无忧,而长期搁置不处理。

虽然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客观上双方不可能同时居住在该房产,故仍无法避免出现房产由一方占有使用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占有使用的一方可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还可以对外出租而获利。

作为房产共有人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一方占有使用房产期间,相当于排除了另一方的居住利益。因此,非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一方在主张分割该房产的时候,有权主张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若房产对外出租,则可以主张租金收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导致占有使用费、租金收益的诉求无法实现。

此外,若房产尚有房贷,离婚后一般由主贷人负责偿还,但房贷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均有还贷义务。很多人认为对方离婚后负责还贷,等离婚后分割该房产再承担对方离婚后还贷总额的一半即可,而忽略了离婚后对方独自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也归对方所有。

换言之,单独供款的升值部分归属于离婚后偿还房贷的一方,因而损失了房屋的增值部分。

NO.3 如何规避以上情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规避以上情况,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律师建议:

1无论上述哪种情况

建议房产分割条件成就时尽快主张分割,实现自己的权益。

2针对登记在对方单方名下的房产

建议实际分割前占有使用该房屋,这样可以实时掌握房屋的最新动态;或者离婚诉讼中对房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3针对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

建议双方书面确定房产由一方使用期间,需向另一方按该房屋同地段同类私房租金标准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使用费。双方可以协商的,建议同时明确租金标准,可以避免后续的评估。这样无论对方是自己居住使用还是对外出租,都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4针对离婚时仍负有贷款的房产

一方为主贷人的,另一方应把每月还贷金额的一半转入还贷的账户,转账时注意备注好用途。

如此一来,双方都同等承担了还贷的义务,离婚后到实际分割房产时的房产升值部分就归属于双方。

行文最后,考虑到司法实务复杂多变,个案都有其特殊性,故建议读者们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切勿仅凭自己的一知半解自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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