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筐香菇不翼而飞,司机苦等四天无果

追梦星辰 2024-03-30 22:37:39

福建福州,货车司机房师傅拉了541筐香菇从内蒙古送到福州,送到卸货后,买家却以质量不好为由要求降价,卖家不同意,要求房师傅拉回,这时,房师傅却发现少了203筐,所以苦等买家四天,多次协商无果,无奈报警处理。

房师傅是一名货车司机,内蒙古人,他接到钟先生交给他的一个订单,将7.5吨,共计541筐的香菇,从内蒙古运送到两千五百多公里外的福州,交给买家吴女士。整理好货物后,房师傅连夜出发,两天后才到达目的地。连夜奔波,房师傅早已习以为常,他只想赶快送完货回家,因为女儿刚考上大学,他要赶回家送女儿去学校报到。

安全到达目的地后,买家吴女士将香菇点好后,全数签收,也安排人卸了货,房师傅本以为可以马上拿到运费回家了,不料却遇到了棘手的问题。

原来卖家钟先生和买家吴女士协商好的价格是5.7元一斤,由吴女士承担运费,可香菇送到后,吴女士却以质量不好为由,将价格压到了2元一斤,而且态度非常强硬,表示,如果不降价,就全部拉回去。吴女士很清楚,香菇属于新鲜蔬菜,不能在路上来回折腾,她就是拿捏住了这一点,所以才趁火打劫,故意压价。

由于和实现协商好的价格差异太大,钟先生无法接受,便让房师傅再将香菇运回来。接到通知后,房师傅马上着手装车,但是,装车却遇到了难题。过来的时候,房师傅的车上装得满满当当,没有多少空隙,但是这次一装,车厢后面还有很多的空间没有装,吴女士却说装完了,没货了,不等房师傅查验就把卷帘门一拉走了。房师傅马上清点了一下,结果还差203筐。房师傅一下子着急了,他不知该怎么像钟先生交待,便寸步不离的等在吴女士的仓库前。这一等就是四天,在这期间,他只能住在车上。因为香菇需要保鲜,温度要一直保持在0到3度,太高或太低都会让香菇腐烂,所以,房师傅不得不随时调控冷藏车的温度。

四天里,吴女士电话不接,面也不露,就像消失了一样。卖家钟大哥接到消息后,也赶了过来,试着联系吴女士,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钟大哥说,这已经是他和吴女士的第三次合作了,所以出于信任就没收定金,而且之前的订单,她还欠着两万块钱。就在大家都一筹莫展是,仓库大门突然从里面打开了,走出来的是吴女士的父亲。其父表示,事情的细节和吴女士的去向他都不清楚。让好不容易燃起的希望又破灭了。

接下来的时间里,钟先生一直给吴女士打电话,无数次之后,终于联系到了,经过协商,吴女士终于答应下午见面解决此事。见面以后,吴女士一直避重就轻,多番狡辩,就是不交代203筐香菇的去向,无奈之下,钟先生只好选择报警。

经过警察帮忙和各方面的努力,最终钟先生收到了吴女士的赔偿,以前欠的货款结清了,房师傅也终于拿到了运费,可以回家了,而吴女士因为涉嫌非法侵占罪,已经被刑拘。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呢?

··`·

1、钟先生和吴女士达成的是货物买卖合同,房师傅把香菇运到福州,交付吴女士以后,香菇如果放坏了,也应该由吴女士承担损失。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钟先生把香菇卖给吴女士,达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所以,房师傅把香菇安全送达以后,吴女士将香菇点好,全数签收,并安排人卸了货。此时,房师傅的运输合同也算完事,应该收到相应的运费,香菇后面如果放坏了,也是吴女士的责任。

2、如果交付的香菇真的存在质量问题,那么香菇后期的损坏责任就有可能是钟先生的。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如果说钟先生的香菇真的有质量问题,那吴女士就可以拒绝接收该货物。拒绝接收以后,香菇的损坏责任就只能由钟先生自己承担。

3、吴女士为何被涉嫌非法侵占罪呢?依据是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侵占罪指的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吴女士与钟先生因价格谈不拢,协商好退货,此时吴女士就等于是代为保管香菇,之后吴女士故意玩消失,目的就是想把不属于自己的香菇占为己有。

本来是一次正常的买卖,但是吴女士为了压低价格,不择手段,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真是不应该呀。做生意讲究的双赢,不能把自己的利润空间建立在别人的亏损之上,不然终究会是空中楼阁。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0 阅读:74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