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推进,有一些国人因各自不同原因需要去美国工作,那么就需要申请美国工作签证。美国L1工作签证就是其中的一种,L1工作签证包含了L-1A和L-1B。L-1A是签发给赴美国分机构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L-1B签发给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为五年。其专业人员在美国如果晋升为经理或主管,其居留期限为七年。但无论是持L-1A或L-1B,在美国都是代表其国外的母公司工作或展开业务,其家人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随行,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公立教育及福利。
受益人申请美国L1签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受益人(赴美人员)必须是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才;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要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联关系:跨国公司必须要都在正常经营,并且有经济效益;受益人(赴美人员)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公司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全职的国内高管/经理人经历;受益人(赴美人员)在美国境内公司必须同样担任高级管理/专业人才职位。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商业机构,要求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从属关系。合格的关联公司一般有下列这些情况:
·母子公司(美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属于同一个集团;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美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对美国公司拥有实际的控制权);
·分公司(总公司持有美国境内分公司 100%的股权);
·实际控股公司关系(虽然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不高于50%,但母公司有实际控制权);
·合资公司(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它的商业伙伴对半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母公司与它的商业伙伴对合资企业有相同的控制权,并且有否决权,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
·共同组织所有(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均由第三家公司或者一组公司股东或个人股东所拥有或控制,并且境内外两个公司的股东的构成一样,那么该美国公司仍然可以是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
·新公司(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打算在美国新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新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此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一般通过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这种股权关系简单明确的公司会比较好,申请时需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以及公司商业计划就可以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
此外,很多人在尝试获得赴美非移民签证的时候都会被“移民倾向”这一审查条款折磨的不轻。只要签证官稍微察觉到申请人似乎有“移民倾向”,这份申请基本上就黄了。但L1签证是美国政府鼓励外来投资者或行业精英、专家赴美进行长期商业投资的一类长期签证,签证官不得以“移民倾向”作为理由拒签,并且随同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受教育。作为非移民签证来说,优势是非常明显的。满足相应条件后,L1签证可以转申请美国职业移民EB-1c,获批后全家人直接拿美国永久绿卡,身份问题将不再成问题。
最后,律所还是要提醒所有申请人: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美国移民局就发现了不少华人用L1签证造假并办理EB-1c绿卡的把戏。也练就了一套“猫捉耗子”的游戏规则。美国相关部门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如果申请人想要报以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来办此事,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有条件和意愿选择这条途径的申请人,一定要尽量咨询有经验的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费时费钱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