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目的是主体,而不能成为工具或手段。如果把自己的身体当作赚钱的工具,就失去作为人主体应有的地位。男女平等已深入人心,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法的角度,都给予了妇女极其周到和严格的保护,妇女地位被提到空前高度,甚至有的男性调侃地说,女性性资源得到法的严格保护,男性的性资源就不值钱。这种说法,虽有偏颇,一定程度上来说,也反映出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严密性。
卖淫嫖娼是传统的陋习卖淫嫖娼是传统的陋习,女性往往用自己的身体作为交换,来赚取不义之财,这样一些女性,自己把自己作为工具和手段,而自愿放弃自己的主体地位,与法的精神相违背,于社会道德观相不容。卖淫嫖娼虽然没有被刑法所评价,受到刑法的规制,但是却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极容易滋生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行为鲜有发生,绝大多数强奸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尤其是因卖淫嫖娼引发的强奸、抢劫、凶杀等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给带来严重的危害。以下给大家讲述的刑法故事,就是一起因卖淫嫖娼而引发的强奸案件。
女子腿发软拒服务刘某,四十出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直没能成家,一个人吃饱了全家不饿,因此,刘某挣得钱几全用于吃吃喝喝,还有一个爱好就是经常去外面嫖娼。2020年8月份一天,刘某通过社交平台约了一位少妇,长相不错,身材也非常棒,一次交易以后,觉得非常满意,于是便约定以2000块的价格来进行包夜,不限制次数。
刘某心想今天晚上一定不能吃亏,于是去药店买了性药,在药效的作用之下,刘某非常持久,精力充沛。做了4次之后,女子终于撑不住了,说自己浑身无力,腿发软,已经虚脱了,表示自己要睡觉,刘某不高兴了,既然我花了钱并且约定不限次数,你应该配合我,并且要服务到我满意为止,刘某便强行与女子发生了第5次的关系,导致女子走路都十分困难,女子特别生气,一怒之下选择报警。
故事背后的法理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可见,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相当广泛,因此,男性在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一不小心,或涉强奸罪。但绝不意味着,只要妇女不高兴了,告男子强奸,都成立强奸行为,如在卖淫嫖娼行为中,妇女出卖自已身体的动机无非是赚钱,当交易后,由于钱多钱少发生争执,妇女告发强奸的案件,一般情况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这也是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体现,坚持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是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这种情况下,两人交易时,并没有违背妇女意愿。
对于男女之间的包夜协议来说,虽然从民法角度,这样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从刑法角度,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已满十四周岁的妇女放弃自己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有效,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基于此,包夜约定的不限次数的约定无效,但是没有采取强制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发生几次关系后,男子趁妇女睡觉再次发生关系,基于约定,并没有违反妇女意志,不是强奸行为,但当妇女明确提出拒绝再次发生性关系,男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虽然刘某与妇女签订了包夜协议,也约定了不限制次数,但在妇女力不从心,拒绝再次发生关系,刘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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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问问大哥你吃的啥药,这么牛
[笑着哭]2千块不好赚吧。
我觉得这是卖药的广告
什么药[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我帮我朋友问一下[笑着哭][笑着哭]
把药的名字留下
我有个朋友只能一分钟,他叫我问下药名
地耕坏了
不是四次吗?怎么又五次了!前三次自愿,第四次不给了之后猛男硬上被报警说QJ了!又搬出来炒!
唉,我之前也想这样,可是就那么几下家里的都满足不了,哪里敢去这样的地方呢,不过现在是已经好了,还是要注意安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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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别让自己吃亏,兄弟你这是把人往死里搞啊,十个手指用上了没,[点赞][点赞][点赞]
药名[鼓掌]
啥药?这么猛
排除法肯定不是蓝色那个[得瑟]
胡言乱语
[呲牙笑]我朋友看了小编的报道,想知道那是啥性药,效果那么好
药名呢?
这💊可以啊,女人都怕了认输了,什么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