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顶替她人当教师,16年后被原主拆穿,恼羞成怒:我踹死你

蓝色幽默的历史 2023-06-07 10:57:17

引言-案件回顾

16年了,她终于揭开真相,却已回天乏力。这被人偷走的人生该如何找回?

案情回顾

王莹莹从小就立志要当老师,高考后成绩本应被河北某师范学校录取,却始终接不到通知。

无奈去外地打工多年,领着微薄的工资养活一家人。直到父母年老时她选择回乡照顾二老,可在入职新公司时却发现自己的社保十六年来一直在当初报考未成的学校缴纳。

王莹莹疑惑极了,心中也难免产生疑惑。去学校一番打听,竟然找到一个同名同姓的“王莹莹”老师。

经过反复调查才发现,原来当初就是她顶替了王莹莹的录取。她真名叫苗娟。

苗娟的亲舅舅做录取工作,看苗娟成绩不够便改了苗娟的信息,王莹莹才接不到通知。苗娟花钱买了假证入职,开始长达十六年的“顶替生活”。

事情败露之后,假王莹莹甚至毫无愧疚之心,质问下,更是恼羞成怒出口成脏扬言要踹死对方。但不管她怎么辱骂,王莹莹只要求苗娟还回自己岗位,并且补偿自己十多年来的损失。

然而学校认为她十多年来脱离学习没法胜任老师一职,只同意给后勤工作。王莹莹不接受学校的处置办法,选择了维权之路。

王莹莹经过16年漫长岁月,终于找到了真相。然而,真相并不总是令人欣慰,它常常伴随着一股巨大的无力感。

尽管时间漫长,但至少真相大白,被偷走的人生有了期待。

以案释法

16年前,她本该站上那个讲台,担任一名可敬的老师,培育花朵般的学生。16年后的今天,校门依然敞开,只是她去不了了,尽管时光斩断了她的理想,却斩不断她的执念。

而此案中苗娟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依照《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

本案中,苗娟为了取得教师资格,伪造了王莹莹的身份证,并顶替他人就业安置待遇。应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同时按照《刑法》第280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的规定,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苗娟顶替了王莹莹16年的教师生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老师应该是榜样,但苗娟竟以这样的方式进入学校,不得不怀疑她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

而王莹莹被冒名顶替了16年,成绩被占用,就业安置也被霸占,影响的是这辈子的人生,对于苗娟的所作所为,就应该用法律来制裁。

但遗憾的是,本案发于2001年,超过了法定追诉期,我国法律规定了对一些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期限,一旦超过此期限,该案件不再追诉。

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的法定追诉期为10年,“冒名顶替罪”的法定追诉期为5年。因此,本案中已经无法追究苗娟的刑事责任。

如果王莹莹早点发现苗娟顶替了自己的人生,早点采取措施,那么如今的她可能是别样的人生。

涉事的苗娟已被开除,而王莹莹的维权行为仍在继续。对失去16年人生,她期待能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

而王莹莹案也绝不是个例,在多年前,信息不便,有很多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自己的权力谋私,而国家对此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小结

我国一直致力于保障公民权益,采取措施惩治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追诉时效虽然让相关责任人暂时未被起诉,但这并不表示违法行为可以被忽视。

而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竖起防线,保护正义,这才有可能进一步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完善的法治体系和严厉的法律制裁,是杜绝侵害公民权益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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