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意外截获:法律从多角度保护“三有”野生动物

徐剑看事 2024-07-03 20:49:16

2024年6月2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的“意外截获”节目,引起了不少“三有”野生动物保护者,或者“野味”食用者的关注。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多角度保护“三有”野生动物,但至今不能制止的原因值得讨论,如,食用“三有”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学者可能还未厘清,攸县森林公安局是否把握“追诉尺度”,还需从意外截获的野生动物说起。

今日说法:意外截获

一、“意外截获”概述

2023年11月一天晚上,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酒驾时意外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高某没有饮酒竟然冲卡逃逸。截获后,民警又有意外收获:车主段某用竹笼贩卖小麂、竹鼠、野兔等野生动物。

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将案件移送攸县森林公安局办理。当晚,攸县森林警察通过段某配合将与其交易的衡东县谢某抓获,意外截获“物”被层层揭开。

犯罪嫌疑人王某从网络平台购买特别猎捕野生动物设备,其特别之处在于:在传统的猎网、猎套上加装了报警装置并与手机相连接,以提高猎捕效率。

非法捕猎一段时间后,王某将特别设备推荐给本地村民使用。此后,王某从盗猎角色转到非法收购、贩卖者,如,王某将收购的“野味”供应给餐馆黄某等人,黄某因经营野生动物食品被取保候审。

“意外截获”概述

截至目前,攸县森林公安局因“意外截获”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9人、收缴捕猎工具50套,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有人可能要问,湖南省攸县既有县公安局,为何还设立县森林公安局?《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特别保护机制。

二、保留森林公安更好保护野生动物等资源

森林公安的设置观察,森林公安曾经普遍设立,如,国家规划的林区有专门的森林公安局,丘陵地区普遍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所,但在隶属关系上,森林公安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随着机构改革,原隶属于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的公安系统整体转制,森林公安也不例外。

森林公安整体转制后,国家仍保留该建制大致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森林资源等案件的办理具有专业性,由专门人员办理能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如,交警有意外截获后,立即将案件移送攸县森林公安局办理。二是,资源类法律通常将追究渎职行为放在“首位”加以保护,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行政法律。据此,国家通过保留森林公安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目的。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对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有依法处理的义务。据此,保留森林公安设置的目的之一,旨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本条规定,为湖南省攸县既有县公安局,也设立县森林公安局的意义所在。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四十五条规定刑事责任,如,“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攸县森林公安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分析,对经营野生动物食品的黄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体现了较高的法律素养,但“意外截获”中的学者却没有给出肯定性答案。有人可能要问,经营、食用“三有”野生动物,以及出售特别猎捕野生动物设备究竟是否构成犯罪?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从多角度保护“三有”野生动物

所谓“三有”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据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禁止经营、食用“三有”野生动物分别规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例如,第三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第四款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经营、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分别规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款,其中,两款均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攸县森林公安局对经营野生动物食品的黄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法律根据。

问题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客观行为并不包括非法“经营、食用”方法。不少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得出的结论是:非法经营、食用“三有”野生动物不构成犯罪。

在刑法理论上,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文义解释分析,本条前半句事实上类推规定,有人可能要问,学者为何将该句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

在英美等不成文法制度国家,刑事案件办理的规则是遵循先例,先例为依据办案便是类推。《刑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是否是罪刑法定原则还需讨论,如,不成文法制度可以类推,成文法制度不可类推的观念可能就是某种“套路”。

《野生动物保护法》从多角度保护“三有”野生动物

就“意外截获”而言,司法机关是否追究经营、食用“三有”野生动物者的刑事责任并不重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分别对经营、食用“三有”野生动物者规定了高达二十倍,甚至三十倍的罚款。不仅如此,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了公益诉讼。据此,保护“三有”野生动物关键在于“有法必依”。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限于篇幅等原因,售特别猎捕野生动物设备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以及“三有”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与食用等法律问题,有适当的案例再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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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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