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重复举报?重复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是否违法?

趣事旁观者 2024-06-29 03:36:53

⇥⇥⇥问题⇤⇤⇤

网友“李四赖”称:其于今年四月份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得到答复是“已经受理,正在办理中”。至今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仍然没有得到办理结果的答复。由于心急,其于前几日又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了一份举报材料。

今天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电话,明确告知其“他的举报事项正在办理中,不要重复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网友“李四赖”问:什么是重复举报?重复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是否违法?

⇥⇥⇥问题延伸⇤⇤⇤

先学习一条党纪法规: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七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如何定性重复举报?

一,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方便检举控告人提出举报事项,设立多种渠道接受举报信息。

有些检举控告人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在初次反映问题时就采取邮寄信件、拨打电话、网上举报,当面提出等等方式同时进行。检举控告人的想法其实非常简单,就是想搞得沸沸扬扬、热热闹闹,试图引起纪检监机关的足够重视。

这是检举控告人为了达到举报目的而产生的心理活动或想法,但是各种举报渠道同时进行的方式,就是重复举报,这样会造成登记混乱,其结果反而不理想,择其一种方式进行更为妥当。

二,检举控告人反映的举报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受理的。但是检举控告人坚持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就是重复举报。

三,检举控告事项已经被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正在办理中,但是检举控告人为了更快获知结果,在没有新证据、新理由的情况下,重复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就可以定性为重复举报。

四,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对检举控告事项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结果反馈给检举控告人。但检举控告人对该处理结论不服,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反复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也属于重复举报。

重复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是否违法?

如果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时,没有做出任何滋事扰序行为,只是重复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重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只是依法登记记录,不会重复答复。

法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第二十六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问题解答⇤⇤⇤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网友李四赖重复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行为不违法,但是他的举报不可能对其提出的检举控告事项起到“助攻”的作用,而且也不会得到任何答复。重复举报起到的唯一作用就是⇢浪费李四赖本人的时间,浪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时间而已。

⇥⇥⇥笔者观点⇤⇤⇤

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需要耐心等待,不要重复举报。当然,如果检举控告人在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又发现了新的证据、新的线索,或检举控告事项有了新的变化的,可以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证,这样不算重复举报,而且更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检举控告事项。

⇥⇥⇥结语⇤⇤⇤

人民群众向纪检监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事项,是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应该被鼓励。但是,行使这类监督权,唯一的原则必须是⇢坚持实事求是。

脱离实事求是而提出检举控告的,要么是与事实不符,要么是错告,要么是诬告,要么就是诬告陷害。诬告陷害的结果是十分严重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任何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前,一定要谨慎对待,千万不要脱离实事求是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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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事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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