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运河区南湖街道办事处4月15日作出的“沧运南湖罚决〔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介绍,沧州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运河樾府工地施工,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沧州市运河区南湖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74款的规定,对沧州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