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网友反映恩阳法院李军故意枉法办案引发议论,法院回复

心中诗行 2024-03-25 21:56:54

巴中一当事人网络信访,信访内容如后:

恩阳区法院民庭庭长李军故意枉法办案 2018年3月,恩阳区柳林镇过街楼村(现海山村)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该村饶家申全家在外务工,村委会要对饶家申的土坯房拆除并将宅基地整理成为基本农田,却未联系告知在外的饶家申。 过街楼村委会(甲方)叫饶家斗以饶家申(乙方)的名义与村委会及巴中众科土地整理公司(丙方)签订了拆旧补偿安置协议(货币安置)和自愿放弃宅基地和实物补偿协议。

两份协议主要内容为:饶家申房屋192.08平方米,按150元/平方米补偿,院坝113.85平方米,按120元/平方米补偿,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共为42474元,由甲方(村委会)和丙方(众科公司)对乙方(饶家申)进行补偿;被拆房户全体成员及其将来增加的成员,以后不再向甲方申请宅基地,也不再向相关机构主张宅基地使用权。

2018年4月饶家申回家知道房屋将要被拆而在未拆前,找时任村主任不同意货币安置失去宅基地。理由是本人未与村委会及众科公司签协议,不认可绕家斗以绕家申(乙方)的名义与甲、丙方签订的协议。同年6月房屋被强拆,宅基地被整理成基本农田面积1亩多。

2019年饶家申将村委会起诉到恩阳区法院,该院判“拆旧补偿安置协议及自愿放弃宅基地和实物补偿协议无效,恢复被拆房屋原状”。众科公司不服上诉于市中院,该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恩阳区法院判决“拆旧补偿安置协议和自愿放弃宅基地和实物补偿协议有效;因饶家申无房居住,村委会另行为饶家申指定宅基地交由饶家申建房”。但是村委会既不按协议给饶家申支付补偿费,又不按判决为饶家申另行指定宅基地,交由饶家申建房。恶劣的是村委会将闲置的扶贫搬迁房屋让狗住而不让被强拆无房户饶家申住,被逼无奈饶家申才住进了狗住的房屋。 2023年8月海山村委会将饶家申和妻子叶秀林、儿子饶海涛起诉到恩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搬出霸占的集体房屋。恩阳区法院民庭庭长李军承办此案,枉法判:“被告饶家申、叶秀林、饶海涛搬出并腾退海山村村委管理的住房。”

饶家申、叶秀林、饶海涛不服,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撤销恩阳区法院(2023)川1903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驳回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海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四川省巴中市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海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作为恩阳区法院民庭庭长的李军,明知村委会强拆饶家申房屋后既不按协议支付补偿费,又不按判决为饶家申另行指定宅基地建房,还恶意诉讼饶家申全家三人。不但不为弱者主持公道,反而判本该败诉的村委会胜诉,使弱者雪上加霜,应当追究其枉法裁判责任。

网友议论:“歪屁股庭长,践踏法律,直接下课,严格追责,“光荣”的恩阳法院”;“法律工作者一定要秉公执法!”;“我家也在帮父母打官司,也是土地增减挂钩,恩阳法院的法官只能说无语到极致,随意乱整”;“这种屁股坐孬了人,还作为公器,放在本指望公正的位置上,就不讨论他的良心了,应该是没有的!不知道举荐他的那些人呢?你们的眼睛长在哪里啊?”

“房子让狗住都不让人住!”;“法院是给有关系有权利,有钱的人开设的,平头百姓是无处申冤。搞不好二天再告派人再把你抓起让你永无天日,是这样收拾冤民的。”“恩阳法院就是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重灾区。不管你有没理由只要你有钱就可以赢官司。一个知法犯法的机构。”

也有网友认为:“官司打赢了就是对的,官司打输了法官就有问题,感觉好偏颇哦!一审法官可能只是对法律的理解或者认识有偏差,你就说人家枉法裁判,好没有道理呀!都像你这样,网络不乱套了!我们学校都经常说讲话要有根据,不能因为是网上就随意抹黑别人,这样是不对的,这几年好多人就是因为网络暴力受伤害,就是因为很多人认为网络可以不负责,这样导向非常不好!”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既然已经诉讼,就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认为某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以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法治社会,请依法维权,共同维护网络空间清朗。请网民朋友不信谣,不传谣。”

恩阳法院回复此事:

网友 您好!您于2024年3月18日15:06发布的“恩阳区法院民庭庭长李军故意枉法办案”一帖,我院已收悉,并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核查。现就核查情况回复如下:2023年9月6日,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海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饶家申、叶秀林、饶海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同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2023)川1903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

判决后,被告饶家申、叶秀林、饶海涛对该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应予以改判”,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3)川19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3)川1903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故本院作出的(2023)川1903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未发现案件审理中有违反“三个规定”及“三非”的情形,未发现有不廉洁行为,不存在故意枉法办案的情形。同时如您有承办法官任何违规违法线索,可向我院督查室反映,电话0827-3369015。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监督与理解!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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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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