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张大爷喜欢上年轻的女保姆,口头承诺如果对方愿意嫁给他,就送给保姆一套144平米的大房子。不料,两人结婚后,张大爷居然将所有财产都转给儿子。女保姆非常愤怒,随即提出离婚,要求张大爷兑现之前的承诺。张大爷同意离婚,但只愿意给女保姆5万元补偿,女保姆认为这点钱还不够自己当保姆时的工资,于是将张大爷告上法庭。
张大爷是一位退休职工,妻子英年早逝,儿子成家立业后就搬出去住,他一个人独自生活。
后来因为患上风湿病,他的腿脚行动不便,无奈之下只好聘请了一位女保姆,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
女保姆叫小刘,离异,带着一个6岁的女儿,她性格温和,年轻漂亮,做事井井有条,张大爷非常满意。
一日三餐,小刘都能炒出一手好菜,让张大爷吃得津津有味,不到一个月时间,大爷的体重增加十斤,而且精神抖擞,容光焕发。
想着自己早年丧偶,张大爷悄然落泪,在往后的日子里,他渐渐觉得自己仿佛离不开小刘。
一天晚上,小刘正在客厅打扫卫生,望着她那曼妙的身姿,张大爷忍不住上前表白,说自己很喜欢小刘,希望她能够嫁给自己,并承诺婚后会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赠予她。
另外,张大爷还表示,会对小刘女儿视如己出,让她不要有后顾之忧,说得感人肺腑。两人在年龄上虽然存在差距,但小刘经历过婚姻失败,对感情一直持谨慎态度,见张大爷有房有车,且经济条件不错,为给女儿一个温暖的家,最后点头同意。
婚礼办得十分隆重,张大爷的儿子小张亲自到场祝福,对小刘母女也很是热情,还送上一份丰厚的大礼包。
不料,新婚过后才几天,张大爷就将所有的财产、房子、车子统统转到儿子名下,小刘发现后大为恼火,指责张大爷这是在转移财产,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然而,张大爷却表示自己年纪大了,把财产交给儿子,并无不妥。
之前不把财产交给儿子,偏偏在结婚之后将财产交给对方,这不是转移财产,是什么?最令人气愤的,是对妻女的不信任。
张大爷不以为然,劝小刘好好跟他过日子,别再闹了。小刘表示,只要将财产拿回来,她就不计前嫌,但遭到拒绝。
忍无可忍的小刘提出离婚,并要求张大爷兑现之前的诺言,将一套房子赠与她。两人都闹到了离婚的地步,张大爷还会送房子吗?不得不说,小刘的想法未免太天真了!
不出所料,张大爷拒绝小刘的要求,并表示他同意离婚,但不会给一套房子,只补偿小刘5万元钱。
小刘愤怒的说:5万元?这点钱还不够我当保姆时的工资呢!谁料,张大爷撂下狠话,不要这钱就拉到,他一分不会多给。
一怒之下,小刘将张大爷告上法院,指控其在婚内转移财产,并要求张大爷兑现之前的承诺,赠予一套房子。
小刘与张大爷的这段婚姻非常短暂。那么,她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一、张大爷对婚前的个人财产,有权利进行支配。
在结婚之前,张大爷就已经是一个事业有成的男人,其财富是个人劳动所得,与小刘没有直接关系。
两人在结婚之前,张大爷就已经对个人财产进行过婚前财产公证,因此他的财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从客观上讲,张大爷有权利对个人财产进行支配,他可以把钱交给儿子,也可以捐资助学,哪怕是捐给红十字会,别人也无权干涉。
二、张大爷将全部财产转到儿子名下,不属于转移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可视为恶意转移资产,法律对此绝不会容忍,将会在追回财产后进行重新分配。
可本案中,小刘与张大爷结婚之后,没有一起创造过任何财富,所以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言,张大爷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
三、小刘要求张大爷兑现赠与一套房子的承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在法庭上,小刘表示,与张大爷结婚之前,对方承诺过会在结婚之后赠予她一套144平米的房子,可却言而无信。
同时,小刘还认为张大爷欺骗了她的感情,应对她做出相应的赔偿。对此,张大爷予以否认。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凡事都要讲证据。既然张大爷口头对小刘做出过承诺,小刘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说张大爷赠与房屋,口说无凭,也没有一张字据可以证明,因此小刘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法院结合二人的实际关系情况,酌情考量,判处张大爷支付给小刘6万元的补偿,并准予二人离婚。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能构建婚姻的幸福!
面对张大爷的言而无信,小刘选择离开,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