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野味”背后的交易:销售捕获野生动物工具触犯的罪名

徐剑看事 2024-07-03 18:40:43

2024年6月2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的“‘野味’背后的交易(上)”节目,引起不少人关注。本档节目与6月27日播出的“意外截获”相比,国家与社会可能更要关注捕获野生动物工具的销售,网络销售捕鸟网等作案工具触犯何罪名,还需从野味背后的交易说起。

今日说法:“野味”背后的交易(上)

一、“‘野味’背后的交易(上)”概述

2022年5月,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市居民乔某爱吃“野味”,分局决定对乔某相关行为进行初查。某日,乔某转悠到菜市场深处一条小巷,进入一家水产品店铺用黑塑料袋带出野味;“锁定”老板秦某和员工郑某后,沙市区警方据此立案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秦某、郑某收购的“三有”鸟类来源于监利市何某法。2023年3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何某法将在农村收购的两百多只活鸟委托客车司机朱某运输,沙市区警方决定同时“收网”,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秦某、郑某、何某法和朱某,以及为城区数十家餐馆送野味的摩的司机管某贵。

经依法搜查,沙市区警方还从秦某、郑某的水产品店铺发现了野生蛇,该情节可能是“‘野味’背后的交易(下)”的内容。根据犯罪嫌疑人何某法交代,沙市区警方不仅查明诸如黑水鸡、夜鹭等野生动物主要来源于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还根据唐某交代,查明了广东邓某来在网上销售捕鸟网和音乐等作案工具。

看过“‘野味’背后的交易(上)”节目的观众可能注意到一个细节:在抓捕现场,唐某辩解称:“我们这个地方打鸟,打两个吃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而“这个地方”是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在黑水鸡、夜鹭栖息地打两个吃肯定没有问题。有人可能要问,白鹭湖管理区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三有”野生动物保护不力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含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共有十八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本法第四十五条。本条从正反两个方面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另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维护生态平衡。

在野生动物保护实践中,多数人仅关注2020年2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即:“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而没有注意到2022年12月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前述决定也作了修订,如,对“三有”等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采取备案制。

就《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而言,主要包括猎捕和人工繁育许可。例如,当某种野生动物泛滥,并达到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下,主管部门应依申请发放猎捕证,如,野猪泛滥时,应依法批准行政许可。据此,相关部门未依法行政许可可能构成渎职罪。

就《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而言,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据此,“‘野味’背后的交易(上)”中的白鹭湖管理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能构成渎职罪,如,发现唐某等村民网捕夜鹭等“三有”野生动物不依法查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含义

三、销售捕获野生动物工具触犯的罪名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据此,网捕、电子诱捕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问题是销售捕鸟网和音乐等作案工具触犯哪项罪名?

捕鸟网和音乐等作案工具可以评价为犯罪方法,销售可以评价为“传授”。确定罪名方法如下,下载《刑法》电子文本,输入“传授犯罪方法”点击查找,电子文本出有两个法条,即: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项和第二百九十五条。

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刑便可禁止捕鸟网和音乐等作案工具的销售。

根据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重刑观念,多数法律人认为销售捕鸟网和音乐等作案工具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销售捕获野生动物工具触犯的罪名

“‘野味’背后的交易(上)”中的邓某来在网上销售捕鸟网和音乐等作案工具触犯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究竟适用何罪不仅关乎野生动物保护,如,适用前罪可以将网络销售禁捕工作扼杀在预备中;适用何罪还关系到法治中国的进程,如,适用后罪,帮助犯的法定刑高于实行犯显然不符合《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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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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