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免税?这项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细化了!

以正钱坤 2024-10-15 02:53:46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等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可以视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并享受免税政策? 有税务疑难请点这里观看全系列税务课程马上为您普及→「链接」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等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是金融机构应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是否为小微企业,判定是否属于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并按规定适用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小微企业且以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金融机构也可按规定适用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是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有效期间内,借款合同约定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小微企业注销且借款合同仍继续执行的,金融机构可继续就该笔小额贷款收到的利息收入按规定适用13号公告、16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13号公告全文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16号公告全文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敬请继续关注正坤财税(ID:zhengkuncaishui) 有税务疑难请点这里观看全系列税务课程马上为您普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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