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被男子包夜,在发生第4次关系是女生表示拒绝,事后不乐意,告他强奸。两人都会受到惩罚,女子利用身体赚取钱财,已经构成卖淫。男子的行为确定已经构成嫖娼,只不过有争议的是他究竟算不算得上强奸。因为两个人事先约定的交易是不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第4次的时候,失足女表示不愿意,拒绝和他发生关系,而这时候男子却强迫了这名失足女,理论上来说他已经违背了女子的意愿,构成了强奸,所以对男子的处罚还要更重一些。
男子花2000包夜失足女,发生第4次关系后女子不乐意,告男子强奸王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结识了失足女朱某,两个人也曾经进行过交易行为,在之后王某又联系上朱某,两个人约定好价格,王某支付给朱某2000元,包下一整夜,并且说好不限制次数。
在当晚王某和朱某发生了4次关系,朱某表示说自己很累想要休息,可是王某却觉得自己是花了钱的,她一整夜都是自己的时间,不想白白浪费,于是强行和她发生关系。朱某也反抗过,可是她的力气并不大,最终还是被王某得逞。
朱某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已经很累了,她还不顾自己的想法,不顾自己的意愿,强行折磨自己,于是在事后去报警告王某强奸自己。
女子的行为构成卖淫罪,男子的行为构成嫖娼和强奸罪王某当然不承认自己是强奸,他表示说两个人这是事先约定好的,有聊天记录为证,自己也就是一次嫖娼行为,根本够不上是强奸。
其实事情并不是这样简单的,首先我们来看这名女子朱某的行为,她利用自己的身体赚钱已经明确违反了法律,构成了卖淫罪,肯定会受到惩罚,这是确定无疑的。而王某的行为也是构成了嫖娼罪,只不过后来他的行为也涉嫌强奸罪。
因为在之后发生关系的时候,朱某已经明确表示过自己不愿意,可是王某却觉得这是两人事先约定好的,并没有当做一回事儿,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这时候已经明显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用暴力的手段强迫女子和她发生关系。所以从法律上来看,他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王某将要面临数罪并罚,惩罚会更重一些。
笔者寄语从这件事情来看,两个人可以说是两败俱伤,谁也没有讨得好处,因为两个人事先约定好的事情违背了法律,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并不受法律保护,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约定就有一定有效,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并不受法律保护,不仅如此,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如王某和朱某一样,这两个人最终受到了惩罚,可以说是自作自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