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今典疑似勾结法官,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贼喊捉贼、故意炒作的几点声明

看信阳 2023-10-31 09:08:31

广大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我叫张家宝,中共党员,信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固始县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现任信阳百德实业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近日,我对平桥法院季恒法官在承办(2023)豫1503民初83号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实名举报,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社会监督、纪委调查,摸排、查找并纠正来自外界的干扰及司法腐败问题,坚决同案件背后的“保护伞”作斗争,确保案件依法、客观、公正、公平审判,防止滥用司法手段破坏营商环境的现象在信阳再次发生。但东方今典倚强凌弱、强取豪夺,借机故意炒作、混淆视听、愚弄民众,试图以合法手段对我方合法资产进行毫无底线、毫无廉耻的巧取掠夺。为澄清事实、以正视听,现公开发表以下几点声明,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故意诋毁人格尊严的法律责任权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事实经过

2017年9月29日,我方与东方今典共同签订《股权融资协议书》,我及泰堃公司以133.04亩置换地权益、东方今典以5189万元资金进行融资,共同开发工程置换地。因高新区置换地政策调整,涉案地块至今未挂牌出让。(详见附件一)

2021年3月,东方今典起诉我方,要求解除《融资协议书》并返还融资款及利息。经平桥法院、信阳中院两级终审及河南高院再审,判决解除《股权融资协议书》,双方共同组织清算。

2022年8月2日,我方与东方今典公司达成和解,签订且履行了《8.2清算和解协议书》;我方除退还东方今典5189万元融资款外,还出借给东方今典1000万元,且已全部到账。同时还明确约定,东方今典应按71.03%比例享有该项目在征地拆迁方面的补偿作为投资收益,并按71.03%的比例承担泰堃公司在该项目清算前的全部实际合伙支出。(详见附件二)

2023年4月24日,平桥法院季恒法官作出(2023)豫1503民初83号枉法裁判,判令我及泰堃公司按60.1%比例向东方今典支付2040余万元合伙财产。(详见附件三)

二、双方的合伙事务

我方与东方今典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股权融资协议书》,约定东方今典以资金出资、我方以133.04亩土地权益出资,形成了开发房地产的合作关系。《融资协议书》达成后,因涉案地块未依法获取,合伙事务仅限于各方共同推动涉案地块的征地拆迁及土方平整、搭建围墙等前期工作,并没有进行涉案地块的房地产开发。(详见附件一)

根据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10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六),可以明显看出东方今典仅仅参与了涉案预选地块的征地拆迁垫资事宜,但该方面的补偿政策暂未出台。因此,只有征地拆迁垫资(二次投资)而从高新区获取的补偿款,方可视为各方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取得的合伙收益,且该收益的分配意见在各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的《8.2清算协议》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三、双方的实际合伙出资数额

我方与东方今典2017年9月签订《融资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表明双方认可的置换地权益折价为95万/亩。一审法院季恒法官对《融资协议书》视而不见,故意将2010年12月我方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置换价26.8万元/亩,直接认定为2017年9月我方与东方今典的合伙出资款。经高新区企业发展商会乔传阁会长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完全可以证实我与东方今典合作时的置换地权益折价为每亩95万元。平桥法院季恒法官直接把我方12638余万元的实际出资额(133.04×95)被故意消减为3444万元(128.54×26.8),通过变相消减我方的合伙出资份额,试图侵占我方的合法资产。(详见附件一、附件四)

平桥法院季恒法官在历经两次开庭且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允许原告东方今典补充提交18份证据,且在不通知我方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5189余万元全部为东方今典的合伙出资款,并以此虚构东方今典的合伙份额。从东方今典补充提交的18份证据中,能够明显看出有837余万元款项在东方今典提供汇款凭证中直接记载为“借款”,而不是合伙出资款。事实上,东方今典于2021年2月给泰堃公司出具的8份《收据》中,有1900余万元的收款事由均为“还借款”。(详见附件五)

四、高新区管委会拨付到账资金的金额及性质

截止目前,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已拨付的3444余万元是承建中环上跨京珠高速公路桥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款;4288万元是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跨京珠高速公路桥工程款所产生的逾期利息,是从2012年12月31日高速公路桥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而泰堃公司与东方今典合作是从2017年9月才签订协议,该工程款逾期利息显然不是合伙收益。以上2笔共计7732余万元,均源自于张家宝2010年12月与高新区签订的中环路上跨京珠高速公路桥工程合同所结算的工程款债权(一次投资),而不是各方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产生的收益,更不是合伙财产。(详见附件六)

五、征地拆迁方面的补偿收益成就后,如何分配?

依据四方于2022年8月2日签订的《8.2清算协议》,东方今典应按71.03%比例享有该项目在征地拆迁方面的补偿收益,并按照71.03%的比例承担项目清算前的全部实际合伙支出。若按照一审判决,泰堃公司实现征地拆迁补收益后,东方今典仅仅享有60.1%的比例利益。试问季恒法官,征地拆迁方面的补偿收益成就后,东方今典到底是以和解协议约定的71.03%比例进行分配,还是以平桥法院所判决的60.1%比例进行分配?我们感到是“一头雾水”。(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综上,东方今典自持有权有势,可以买通关系,有钱能使鬼推磨,而个别人甘愿为其站台,甘当其背后的“保护伞”,河南某地市级市委书记、某厅厅长曾经就被拉下水。如今,在全市上下奋力推进建设“两个更好”示范区、美好生活目的地的美好信阳,东方今典仍幻想一手遮天、如法炮制。现就东方今典与我方合作期间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丑恶嘴脸画像如下:

白纸黑字签订的协议,转脸就不认账。我方与东方今典2017年9月签订《融资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目标地块的面积为133.04亩,《融资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表明双方认可的置换地权益折价为95万/亩。而同期与东方今典达成合作的还有另外7家企业,他们置换地权益折价均在90-100万元/亩。但在平桥法院季恒法官的暗箱操作下,目标地块面积变为128.54亩,地块折价变为每亩26.8万元。(详见附件一、附件四)

主动和解而达成的协议,翻脸再挑事端。在东方今典的一再请求下,经多次反复协商,2022年8月2日我方与东方今典达成和解并签到《8.2清算协议》,东方今典除将5189余万元投资款全部拿回外,还额外向我方借款1000万元。本应“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纠纷,而在以上资金全部支付到账后,东方今典再次翻脸不认账,再挑事端,颠倒黑白,并非法勾结法官,再曝丑恶嘴脸。(详见附件二)

无息借款1288万元,丑脸赖不还钱。我方向东方今典提供的700万元无息借款及东方今典“主席”张泽贵提供担保的588万元借款,经平桥法院[2022]豫1503民初9283号及[2023]豫1503民初346号判决生效后,东方今典及其“主席”张泽贵至今分文未还,还赖人再告状,倒咬一口!(判决书网上可查)

仅参与第二次投资,厚脸强夺第一次投资收益。依据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10月18日出的《情况说明》,可以明细看出:我方在信阳“两类地”项目上先后有两次投资,第一次投资是2010年12月的高速公路桥项目建设,第二次投资是2017年9月的涉案地块的征地拆迁垫资。东方今典仅仅是参与了该项目的第二次投资。目前,高新区管委会拨付的资金全部基于2010年12月第一次投资的高速公路桥工程款债权,而非涉案地块2017年9月第二次投资的征地拆迁方面补偿资金。但是,在东方今典与平桥法院季恒法官的相互勾结下,我在2010年修建高速公路桥的4288万元工程款延期利息,却被平桥法院季恒法官故意认定为我方和东方今典的合伙财产,并被强行担任清算人、强行进行分割清算。(详见附件六)

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保证以上内容完全属实,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将就该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平桥法院季恒法官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继续向有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同时,适时邀请全国的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寻求社会的关注和评判。

最后,我再问一句:是什么原因让平桥法院季恒法官置事实于不顾,而对东方今典言听计从,让东方今典牵着鼻子走?到底孰是孰非、谁是强盗、谁在强取掠夺,相信各位网友自有评判,相信案件终究会真相大白、水落石出!

特此声明

附件一: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股权融资协议书》

附件二:2022年8月2日四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

附件三:平桥法院(2023)豫15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

附件四:乔传阁2023年10月1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

附件五:东方今典向泰堃公司出具的8份《还款收据》

附件六: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10月18日出具《情况说明》

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宝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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