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系原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担任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套取拆迁安置补偿资金218607元,并非法占有,数额巨大。3月13日,凤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起贪污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凤阳县**镇居民邹某某位于**镇**街东侧的房屋属于2018年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范围,为一级区域,征收面积为306.18平方米。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房票补偿、产权调换,房票补偿相较于货币补偿,由政府补助给予奖励补助,一级区域内为1030元/平方米,二级区域内为880元/平方米。邹某某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并于2018年4月28日全部获得货币补偿款2028920元。
被告人李某某知悉上述拆迁补偿政策。2018年6月,李某某和妻子许某乙在凤阳县光彩大市场购置了两套商品房,有尾款650000万元未支付。同年11月,李某某在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邹某某需要更改补偿方式为由,要求时任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会计许某甲将邹某某上述安置协议中补偿方式更改为房票加货币补偿,更改后为房票665830元、货币为1581697元,合计2247527元,相较于纯货币补偿多出218607元。 因邹某某已经领取货币补偿,按照规定,若要领取更改后的665830元房票补偿,需退还已领取的447223元货币补偿。为顺利骗领该665830元房票补偿,李某某通过其朋友姜某某的凤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以邹某某名义转款447223元至凤阳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
此后,李某某违规安排许某甲以其妻子许某乙及邹某某名义共同开具了两张合计金额665830元房票并交给凤阳县光彩大市场开发商用于抵付上述购房尾款。李某某以此方式套取218607元房票补助款占为己有。
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套取拆迁安置补偿资金218607元,并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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