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因被闺蜜母亲说长得丑,冒充男子诈骗闺蜜12年、200万

叶飞小哥 2022-12-14 16:15:06

上海普陀,一女子因被闺蜜的母亲说长得丑、家庭条件又不好,以后嫁出去有点困难,遂心生怨恨。随后女子冒充新闻男主播与闺蜜“网恋”12年,诈骗200多万,最终女子因见闺蜜无法偿还债务,只好全盘托出。闺蜜报警后,女子被警方刑事拘留。

女子余某与李女士从小一起长大,是非常要好的闺蜜,双方的父母还是好朋友。12年前,余某到李女士家中做客时,李女士和余某说,你长得不好看,家庭条件又不是特别好,以后嫁人恐怕有点困难。

说者可能是无心,但听者有意。余某觉得李女士母亲这句话已经伤害到自己的自尊了,于是其心中萌生出一个报复的想法。即“你说我丑嫁不出去,那你女儿也别想轻易嫁出去。”

随后余某告诉李女士自己认识一个新闻男主播,1981年出生,长得1米8高。并让李女士晚上可以打开新闻先看一下对方长得怎么样,如果有兴趣,自己可以介绍双方认识。李女士信以为真,并一眼就相中了对方。

见对方上钩,随后余某注册了一个小号,与李女士聊天并确定了所谓的恋爱关系。之后两人“相恋”长达12年。过程中,余某以各种理由向李女士“借”了200多万元。

事后李女士因无力偿还债务,故想通过余某这个介绍人找到其网恋“男友”讨要说法。可根本就不存在这个人,余某只好全盘托出。

李女士及其母亲得知真相后,被气炸了,并声称连熟人都骗,于是马上报警求助。目前,余某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表示,李女士母亲的话,听起来确实伤人,而且不管是熟人还是陌生人,都不能说出这样伤人的话,尤其不能当面说。这是典型的祸从口出。

也有网友表示,如果余某只是“谈恋爱”,不开口要钱,那就只是骗感情,属于民事纠纷,但开口要钱性质就变了,这是在犯罪。

笔者认为,如果余某觉得李女士母亲的话不妥,可以当面斥责对方,甚至以后再也不去她们家做客了,但绝对不能以违法犯罪的方式实施报复行为,更何况李女士本来就无辜的!

2、从法律上讲,如果余某不开口要钱,只是冒充他人与李女士“谈恋爱”,确实只是民事纠纷。

具体而言,如果不开口要钱财,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犯罪。但这是一种过错行为,因此余某需要为其过错行为,对李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就李女士与余某这种情况而言,如果不构成犯罪,其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余某的过错行为对李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等。

3、正如前面所说,余某开口要钱了,性质就完全变了!

具体而言,余某虚构男主播的身份,并隐瞒了自己冒充男主播的事实,致使李女士处于错误认知时向其支付了200多万元,因此余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上海地区对此的司法解释规定,分别是指5000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中,余某诈骗既遂200多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故其行为应当在10年以上考虑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余某是在明知李女士已经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的,且民警到场后其就如实供述,因此就目前而言,余某是有一个自首可从轻处罚情节的。

当然,如果余某之后能够认罪认罚或退赔闺蜜李女士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话,还是可以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时再减少15%、40%以下基准量刑的。

最后,客观地说,诈骗200多万元,无论如何从轻,余某将要付出的代价都是非常沉重的。因此希望广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任何原因以身以身试法,否则法律定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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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飞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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