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存在相关补偿协议。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的发电机座的一期、二期项目早已建成,已经使用,证明有关单位一定存在相关的项目批文、建筑地理位置以及具体面积等等文件依据,表明会存在相应的补偿协议;否则,本案被告存在违法侵占前薛村民的集体滩涂的可能性。
第三,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修建的发电基座占用前薛村集体所有的滩涂。在庭审过程中,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辩称是基于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不动产使用权证书,才在现建设位置修建的发电机座,所以并未占用前薛村集体滩涂。村民代表表示国土资源厅批准使用权没有通过村民大会以及听证公示,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另外,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所批准的发电基座项目位于兴化湾东北部前薛附近面积为72.8499公顷的海域中,其中约3万5千亩左右属于前薛村集体水域滩涂;二期项目45个基座修建地址位于兴化湾东北部前薛附近面积为99.24Km2海域中,约15万亩属于前薛村集体滩涂,这一项目并未获取审批。因此,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修建的发电基座项目占用的是前薛村集体所有的滩涂。
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海域滩涂经过众村民的开放利用,已然成为一个具备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宝地,2002年5月19日,福清时报刊登《前薛村是改革开放脱贫致富的领头雁》一文,更是向公众肯定了前薛村海域滩涂的价值。此外,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在开庭当天,才将答辩状递交给原告,没有按法定时间作出答复,应当承担蔑视法律的不利后果。 最后,前薛村49位村民代表认为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修建的发电基座项目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存在侵占村民利益的行为,望F院能够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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