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犯刘某某执行死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汉中头条#
2018年3月2日,罪犯刘某某在四川省南部县向陈某某(已判刑)售卖甲基苯丙胺9937.9克,陈某某将毒品运输到陕西省汉中市被查获。同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成都市抓获刘某某,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8.96克。2022年6月21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不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并罚。刘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系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且在同宗毒品犯罪上下家中罪责最为突出,又系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据此,核准对刘某某判处死刑的判决。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会见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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