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朋友在问我,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像企业职工那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特别是从202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计算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标志着养老金并轨。
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并轨了,养老金计算办法也并轨了,但退休人员去世后的待遇并没有完全并轨,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很多现实因素的考量。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退休后仍然是由原单位进行管理,在职时是国家干部,退休后也会保持相应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之一,工资福利待遇都是由财政来负担的,退休后也是由原单位进行管理,属于本单位的退休人员。在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中,其实很多也是有行政级别的,也会按照相关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也要享受相关的待遇。
相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现在我国的经济形态是多样化的,多种所有制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特征。在退休人员中,既有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也有民营企业的退休人员,还有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的退休人员,还有部分是个体工商户或是灵活人员退休的。
企业退休人员这种多元化的格局,是由社会经济发展的多种所有制形成的。企业职工从1992年以后,全部都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退休后除了原来的老国企以外,从其他企业退休的人员,和原来的单位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从2019年开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划归社会化管理,退休后的档案管理、组织关系全部转入自己所居住的社区。除了那些企业级别比较高的退休干部,要按照退休前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以外,普通的企业职工实际上和企业已经没有任何关系。
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待遇,是对去世人员家属的一种安慰。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是由原单位支付的,这时的退休人员主要是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各地虽然有一定的标准,但企业效益好的单位,可能会突破当地的标准,企业效益不好的,可能会低于当地的标准。
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抚恤金待遇的政策是由各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自己制定的,各地的差异性比较大。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因为还有很多从民营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退休的人员,如果由原单位来支付,这种支付是无法实现的。
为了解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面临退休职工死亡后的待遇问题,于是将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纳入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这样养老保险基金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全部作为统筹内费用。
为了统一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现实,从2021年开始,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这个办法不仅包括了在职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标准,也包含了缴纳养老保险后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标准。遗属待遇包含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两项内容。其中抚恤金待遇要和自己的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限挂钩。这样计算下来,企业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大概只有9个月左右所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之所以是按照所在省上年度城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而不是用月人均养老金或是本人的养老金来计算,主要考虑的还是均衡性的问题,公平公正的问题。从制度设计来看,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由遗属待遇来取代,享受的前提是缴纳养老保险后在职的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再分所有制,和原来的单位基本上就没有了任何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已经缴纳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也是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计算的。但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政策,还是按照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规定办理。
其中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的是民发(2011)192号文件,去世后是按照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40个月的基本离退费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即《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即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与企业职工不同的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是由原单位来支付的,并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其实原单位支付实际上就是由财政来支付。
综上所述,虽然现在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并轨了,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并没有与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还是执行原来的规定。由于原来的离退休费标准和现在养老金已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相关抚恤金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给抚恤金的计算带来了一定的障碍,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制度已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