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建安服务涉税如何处理?税局明确了

以正钱坤 2024-05-19 10:07:10
电子设备与机器设备 01 留言时间/纳税人所属地/答复机构及时间 留言时间:2024-04-25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30 观看全系列税务课程,请点这里,马上为您普及→「链接」 02 问题内容 我司从事建筑安装服务,为了完成建筑安装服务,购买了摄像机、空调、AI阅读机、路灯箱等设备,且我司并未生产以上产品;以上设备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机器设备...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中的机器设备需要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并没有生产或销售空调或者AI阅读机,仅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站。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敬请继续关注正坤财税(ID:zhengkuncaishui) 观看全系列税务课程,请点这里,马上为您普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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