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属民法上的形成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并通过其单方行为即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其特别之处就在于,解除权根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合同中,由于其合同标的较大,且与普通大众息息相关,对于其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行使期限的限制更为严格,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依托法律法规及举证分配,对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的5种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1.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开发商故意隐瞒真相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规划,在合同签订后,若涉及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绿地率、基础设施等内容进行变更,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且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4.商品房质量不合格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如果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同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5.非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所导致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