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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车公用的情况不在少数,那么这个时候,就有企业在想,如果公司以0元与员工签订协议,那是不是租车费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这种方法到底可不可行?
可行,但不合理。
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很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车辆相关费用,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有虚假业务的嫌疑。
按照相关规定,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实际业务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为什么要与员工签订协议,有什么优势呢?
1、租车费、租赁期间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加油费、过路费如果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那么存在什么缺点呢?
1、个人所承担的汽车保险、维修费等不能税前扣除。
2、只有出租人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每月超过800元需要由个人去税务代开的发票才能抵扣。
(个人代开发票时,企业可代扣个税,由税务代扣增值税;或税务直接扣缴增值税和个税,个税可享受补贴后0.5%-1.5%缴纳)
私车公用可行,但一定要建立完整的制度,规范核算要求,并且费用实报实销。
其实之所以要签订这个协议,就是因为很多费用支出无法及时取得发票,但企业还可以通过产业扶持补贴,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可合理分包部分业务,入驻园区享受产业扶持补贴,确保业务真实,合法合规,当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后,可获得高达70%-90%的补贴,并且次月补贴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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