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建议收藏

趣事旁观者 2024-09-18 08:33:12

⇥⇥⇥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显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共同点⇤⇤⇤

《刑法》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不同罪名在同一法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中进行了规定。根据法条内容来看,两种罪名有以下共同点:

一,两种罪名的行为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两种罪名都属于结果犯,两罪的构成都要求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三,两罪同时出现在《刑法》的同一法条中,量刑标准相同;

四,两罪定罪处罚标准相同,具体标准如下:

结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显示的内容来看,两种罪名的量刑结果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定罪处罚及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定罪处罚及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区别⇤⇤⇤

一,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属于疏忽过失行为,是一种消极行为,即出于疏忽而没有履行自己职责或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进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说得简单些,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没有严肃对待、没有严格履行应尽的职责,粗心大意,或草率从事,或敷衍了事进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属于故意行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故意实施的行为。

说得简单些,滥用职权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权限之内,没有正确地依法行使其职权,胡作非为,胡乱处理公务,乱作为,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进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管辖⇤⇤⇤

一,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权限实施的职务犯罪,这类犯罪,纪检监察机关有权管辖。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二,司法工作人员触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管辖:

1,司法工作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纪检监察机关也有管辖权。

2,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如果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都属于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人民检察院也有权直接立案查办。

法律法规依据:

①《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显示:“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由负责职务犯罪捕诉的部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

③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其中就包括徇私枉法罪。

④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 )》显示,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有权管辖。涉嫌上述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如不涉嫌贪污贿赂等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立案调查。

⇥⇥⇥总结⇤⇤⇤

根据上述全部内容可以看出,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权限实施的职务犯罪。但是二者在行为上有本质的区别,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行为,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的表现。而滥用职权罪属于故意行为,系在履职过程中胡作非为的表现。但无论是过失行为还是故意行为,只要结果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就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公职人员确实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但是达不到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也可以由行为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党委,纪委单位和组织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以上文章除法律法规部分,绝大多数为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指正,但不欢迎阴阳怪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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