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开宗明义,这位前法官首先就下了结论,这是个荒唐的判决。
事情不复杂,一位村民花了13万元,在河上建了一座浮桥,可以为村民节约70公里的路程,过桥自愿交费,后浮桥被水利部门拆除,村民及相关的17名人员被判刑。
但这样的结果,却让当地的居民很迷茫,政府不修桥,还不准村民自费修桥,不但修好的桥被拆了,大家整天绕路,连修桥人也被抓了,很是不解。
案件还引起了一些奇葩的事情,在五万元违法所得中,最大的一笔是某司机的两万元,法院将这笔钱退还这位司机后,这位司机又将钱返还给了建桥的村民,并称过桥少走七八十公里,这过桥费交得值。
对此,农民日报评论道,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违背这一宗旨,就会与执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这位前法官认为,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本位主义作怪,因为浮桥出事,水利局,公安局可能要担责,但附近村民生活不便,却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
而对于法院的判决,这位前法官认为,在事实、情理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法院还要定罪,主要是从维护行政权威的角度来考虑,法官估计也不愿定罪,应该是抗衡不了两个机关的强势。
最后,这位前法官的结论是,这是积善行德的行为,应该启动再审,估计年内一定会纠正。对于这个观点就三个字,赞同,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