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某村村委会曾因支付渔船年审费及其他村集体支出,向信贷员王锐借款150余万元。但王锐个人并没有这么多资金,所出借的款项多是挪用其他村民的存款,或以其他村民名义办理的贷款。2017年5月,因王锐急需偿还一笔50万元的贷款,便联系村委会要求还款。
此时村委会账上也没有足额的钱能被用于清偿借款,于是委托白华荣联系宋俊等村民,希望能借用他们的渔业补贴款来应急。由于宋俊等人均出海未在家,村委会不愿继续等待,便直接划扣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王锐的银行贷款。
宋俊等人得知此事后非常不满,由于他们经常出海不在家,于是也委托了白华荣向村委会索要被划扣的款项。2017年12月,白华荣、王锐、村委会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写明村委会将分期归还借用白华荣的现金45.6万元,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的,将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但村委会主任在协议上签字后,其始终未偿还任何款项。
到了2024年初,经多番催讨借款无果后,为了不辜负宋俊等人的委托,白华荣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李松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代理白华荣向一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在诉讼过程中,村委会辩称:白华荣并非实际出借款项的债权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
对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宋俊等人出具的委托书,其中写明他们都同意以白华荣的名义起诉,并称白华荣收回款项后会转给他们。律师据此提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村委会因偿还王锐的欠款而通过白华荣借用了宋俊等人的渔业补贴款,并与白华荣达成了还款协议,宋俊等人作为实际借款提供人亦均同意以白华荣的名义起诉,可见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可以根据村委会与其签订的《还款协议》和借条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村委会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向白华荣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并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村委会限期向白华荣返还借款本金45.6万元及利息。
村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表示《还款协议》上并未加盖村委会的公章,只有村委会主任个人的签字,因此借款是其个人行为,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对此,律师反驳指出:《还款协议》中注明案涉款项为村委会欠款,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且白华荣、宋俊等人曾多次向村委会催要款项,村委会对此款项支出应知情,因此,村委会称案涉款项系个人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同样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村委欠钱不还,只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权,借助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完全可行的,此外,通过公开披露等途径也是可能的维权方式。为了确保村委会的正常运转和当地社区的发展稳定,政府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委会的监管和指导,预防债务风险的发生。村民们也应该加强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理解,积极行使权利,参与到基层自治中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