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阶夜色凉如水,坐看牵牛织女星。”被赋予了“牛郎织女”的美丽爱情传说,七夕节成为了最具中国浪漫色彩的“中国情人节”。
在这个即将到来的浪漫节日里,总有人恋爱“上头”,为博对方一笑,或是为了海誓山盟,昂贵礼品、大额转账消费尽数奉上。可若最终未能得偿所愿,反而因爱生仇,最终对簿公堂。
以爱为名送出的人民币,一旦爱没了,人民币还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的赠与能要回吗?
小薛和小曹相恋一年有余,恋爱期间小薛共向小曹转账79000元,并在转款中备注“爱你”“请妹妹吃饭”“中秋快乐”“情人节快乐”“七夕快乐”等字样,现在小薛和小曹分手,小薛想要回钱款,法院能支持吗?
法官说:不能支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小薛将其个人财产给予小曹,小曹亦表示接受,双方之间的赠与已实际完成,并且小薛向小曹转账的备注有特殊含义。恋人之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的转账中备注有特殊含义字样(诸如:1314、520、情人节快乐、七夕快乐等)的应视为无偿赠与,分手时一般无权要求返还。但是恋人之间诸如房屋、车辆、金银首饰等价值较贵重的物品,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为了缔结婚约而给付的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没结成婚 送出的房子怎么办?
为了和相恋三年多的女友李某早日进入婚姻殿堂,张某在七夕节向李某求婚成功。为表达真心,张某于同日向开发商支付了66万元,买下一套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张某与李某分手未能结婚,张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主张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法官表示:会支持。
张某支付购房款66万元,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该房款系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款项,属于彩礼的范畴。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属于返还彩礼情形之一,因此李某应向张某返还彩礼。
婚内一方出轨 恋爱支出能否要回?
刘某和于某系夫妻关系,婚内刘某与李某相恋。刘某在与李某相处的两年期间共计向李某赠与约4万元,于某作为刘某的配偶,是否可以要回这些钱?
法官说:可以要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向李某赠与的近4万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未经于某的同意,故刘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李某的行为无效,李某应向于某返还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