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3月20日晚上10点多,被告随州中心医院用120急救车把蒋涛的母亲拖运到其急诊科后,接诊医生申武林及护士下车后均脱岗,致患者近三个小时无任何医护前来抢救或救治被害死亡;
患者被害后:申武林侵吞蒋涛277.8元及几十元;被告担架男抢劫蒋涛100元;被告开始伪造病历、门诊治疗单、门诊发票明细,伪造检查;被告拒绝提交车载、急诊科内外监控视频举证。一审靳鹏程、二审吕丹丹办案时,也帮被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铁证二:被申请人伪造“心电图、核酸检测项目”违法收费(同反驳被告证据八相似):
(一)说明:
1、原告曾向被告要检查结果多次:只要到了伪造病历、伪造门诊治疗单、伪造门诊发票明细等;
核酸检测、心电图检查,发票明细上扣了费,原告至今没要到这些所谓的检查及其结果或被签领的凭证。属于被告伪造检查乱收费,属于违法。
2、被告门诊发票明细上显示有心电图三次收费(15+35+35)、核酸检测收费230元。依法需被告提交检查结果进行举证。
(二)证据或依据:
1、门诊发票明细(心电图收了三次费:15+35+35,核酸检测收费230元的);
2、依法需被申请人举证这些检查结果或被申请人签领过的凭证;
3、依照《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四条(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我妈是2020年3月21日被害的);
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4、依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2020)第四条: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1224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据材料附后。
(三)证明对象或内容:
1、上述两项目检查结果,依法须被告提交举证,原告至今没要到这些所谓的检查结果,被告也没有这些项目被签领的凭证,属被告举证不能,需被告赔偿;
2、被告门诊发票明细上显示有心电图收了三次费(15+35+35)、核酸检测收费230元,属被告伪造检查项目,违法乱收费,需赔偿;
(四)赔偿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需赔偿。
没想到战略合作伙伴还有医院
翻案了吗?
正义何在?群众寒心[呲牙笑]
随州的法官就是这样
好好学习一下新华字典,查查“被害”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