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因诈骗罪入狱,服刑期间再骗多名狱友超10万打其父亲账户,法院怎么判?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4-27 22:37:42

李某,1992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甘肃定西市人,无业。

从2007年开始,李某先后因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入狱服刑。李某最后一次入狱服刑是2020年12月4日,罪名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但这次刑期尚未服刑完毕,李某就因在监狱内对同监区狱友进行诈骗,被甘肃省酒泉监狱立案侦查并隔离审查。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8日,服刑人员吴某到酒泉监狱服刑,与李某关押于同一监室。李某利用自己担任分监区生活委员和纪律委员的机会,在与吴某接触过程中谎称可以调整轻松劳动岗位、照顾生活,取得吴某信任。吴某通过拨打亲人电话,以及利用外协人员熊某捎带纸条传递信息的方式,告知家人向李某提供的其父亲李某2名下银行账户转账。一周后,吴某亲属向李某2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后李某又以可让吴某在狱内过得轻松一点,可以为其办理假释为由,要求吴某再次转账6万元,吴某因家庭原因未支付。

被骗的除了吴某,还有同监区的另外几名狱友。2023年3月,李某以可为狱友董某违规从监狱外捎带进来高档香烟及生活用品为由,取得董某信任,采取拨打亲情电话、利用外协人员熊某捎带纸条给其父亲李某2传递信息,再通过李某2联系董某亲属转账。2023年6月6日,董某家属转账3800元到李某2名下银行账户。

此外,2023年3月的一个晚上,李某以可为狱友肖某提供生活关照、安排轻松劳动岗位为由,取得肖某的信任,采用拨打亲情电话、利用外协人员熊某捎带纸条给其父亲李某2传递信息,再让李某2联系肖某亲属转款。2023年6月6日,肖某家属给李某2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多次骗取同监区服刑的吴某、梁某、董某、肖某钱款共计172800元,其中6万元未遂,11.28万元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其父亲李某2银行账户。

案发后,李某2向酒泉监狱退缴赃款4.5万元,案涉人员熊某退缴8500元,合计退缴5.35万元,其余未退缴。

01、李某这个行为犯了什么罪?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某的诈骗金额为172800元,其中60000元系犯罪未遂,犯罪既遂金额为112800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范畴,可能会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李某自身有前科,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对新罪与前罪进行并罚,从重处罚。

02、向外部转钱的这个行为又是否有相关的监管疏忽?

目前,各个省份的监狱都有《服刑人员转账款管理》制度,管理的是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向服刑人员转款的情况。这个案件给我们一个信息,不仅仅要加强监狱内部转款的管理,还要向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宣传,不能轻信任何可以减刑、缓刑的诱骗。这个案件也是给监管部门提了个醒,要在监狱内部强化管理,加强服刑人员的守法意识。

03、其父亲又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如果李某的父亲知晓李某的行为是诈骗,所收到的钱也是赃款,那么李某的父亲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李某的父亲可能涉嫌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且他收到的赃款,也会被依法追缴。根据《司法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后续】: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马某、赵某出售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董某、马某、赵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董某系累犯,到案后,能检举揭发类似同“行业”人员的犯罪事实,有立功情节。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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