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上法庭!天长一人网购减肥产品竟是"假冒伪劣"

倩倩我的天 2024-03-20 08:50:35
天长法院调结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帮助大家精准“避坑”2023年年初,金某添加张某微信,从张某处购买名为“蜜桃闪闪”的减肥产品,分别于2023年2月24日和3月1日通过支付宝向张某转账1800元和1495元,张某将产品邮寄给金某。 金某收到产品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减肥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厂家地址等均是虚假信息,且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于2021年2月1日过期,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货款3295元,并按照货款的十倍即32950元进行赔偿。 金某申请对涉案产品进行司法鉴定,该院依法受理,并组织张某进行质证,张某对金某提交的微信账号、支付宝付款记录、物流信息截图、产品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经该院汊涧法庭承办法官单斌初步审查,该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确实已经过期,该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单斌向张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强调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消费者误食出现身体健康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张某表示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称自己没有把好产品质量关,以后将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绝不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希望取得金某的原谅并降低赔偿数额。 单斌考虑到张某的认错态度较好,能够主动担责,虽对产品把关不严,但并非有意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于是劝说金某能够予以协商,既讲法理,也讲情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一次性退还金某货款3000元并赔偿11000元,共计14000元。双方握手言和,金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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