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层出不穷的“网红”,国家该不该有所限制?

辉维观澜 2024-05-26 0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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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直播唱歌的菏泽“网红”——郭有才火了。一时间,效仿者众多,不仅很多成年人做起了靠“直播”发财的梦,就连许多十岁的娃娃都把“成为网红”当成了自己的人生理想。

这是好事吗?显然不是,因为客观地讲,“网红”并不能为国家创造出什么真正的价值,只能让“网红”个人获利而已,其基本性质和古已有之的“街头卖艺”并无不同。

虽然对国计民生并无益处,但“网红直播”并不违法,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和古代不禁止“街头卖艺”是一个道理。所以,我们确实应该对公民通过网络直播赚钱的现象持包容的态度。

在对“网红”包容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网红”确实对社会存在着一些危害,比如,街头直播妨碍公共秩序,影响人们休息,甚至影响交通。又比如,“网红”的轻松致富的示范作用导致很多成年人荒废主业,导致很多青少年荒废学习等。

因此,我们实在有必要对“网红”“网络直播”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这些限制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立法限制网络直播的地点、时间和尺度,避免直播影响公共秩序,妨害公序良俗。

二是采用对“网红”征收“个人特别所得税”的方式,限制其过高的收入,至于税率可以定得高一些。对“网红”征收“个人特别所得税”,既可以表明国家不鼓励“网红”产业发展的态度,也可以有效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是官方媒体不应该占用公共资源报道、采访任何“网红”,因为这样做很容易无形中抬高“网红”的身价,让大家误以为国家是支持“网红”的,很容易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导致大量成年人,乃至青少年竞相模仿。

总之,对于“网红”以直播为业的谋生方式,我们应当包容,但不应当鼓励和不加限制。否则,就会对其他人,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不良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让很多人荒废学业和工作,这对于国家的发展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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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维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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