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份起,鲍某到A医院处常规建卡,定期产检。9月15日,鲍某生育一女刘某。因刘某出现左侧膈疝、肠扭转等病症,随即在A医院处进行了左侧膈肌修补术和肠扭转复位术。后又至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进行了胆囊切除和小肠切除手术。
【维权过程】
2021年10月26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某医学会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方错失优生优育选择权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及患儿膈疝缺损(左侧膈疝、疝入肠管)的类型也是医方未能及时诊断患者胎儿先天性膈疝的原因之一。综合分析,医方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患者错失优生优育选择权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1、患者孕期至医方行产前检查,多次行B超检查,2020年5月23日为超声系统复查。根据对当日B超检查留存图像的复阅,第105-108、115-120图提示心脏右移的表现。医方对此异常情况未予发现及描述,致未能建议患者行进一步检查以寻找心脏右移的原因;2、根据对2020年7月30日B超检查留存图像的复阅,第8张图也提示心脏右移的表现,医方仍未能发现,致再次错过建议患者行进一步检查以寻找心脏右移的原因的机会。)
后续,因鲍某、A医院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中,根据鲍某及其丈夫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疗费用的关联性、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鲍某医疗费清单与被鉴定人刘某膈疝缺损之间无关联性;2020年9月15日-2020年11月3日住院与其膈疝缺损存在关联性;2020年11月14日-2020年11月18日住院与其膈疝缺损无关联性;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1日住院与其膈疝缺损存在关联性;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28日,被鉴定人刘某再次住院,并予以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治疗,此次住院治疗与其膈疝缺损关联性不排除;被鉴定人刘某目前的损害后果考虑其系先天发育缺陷,本次鉴定不宜评定其伤残等级及临床三期。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鲍某及其丈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6502.5元;
二、驳回鲍某及其丈夫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本案中,A医院在2020年5月23日、7月30日的两次B超图像提示异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发现并建议鲍某作进一步检查,致丧失了通过进一步检查从而更早时间发现胎儿先天性膈疝的机会,故与患方错失了优先优育选择权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