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底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规定主要依据相关税法文件和政策,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一般扣除规定除特殊行业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通常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不得扣除。这一规定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二、特殊行业与业务规定代理服务企业:对于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代理服务行业的特殊考虑,旨在减轻其税收负担。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一规定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明确,体现了对保险行业经营特点的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这一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跨境销售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这一规定旨在鼓励电信企业积极拓展市场,同时确保其税收合规性。三、其他相关规定支付方式要求: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支付费用以规避税收监管。计入范围限制: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同时,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应如实入账。资产性支出处理: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税收扣除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一般扣除规定、特殊行业与业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法文件和政策要求,确保税收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