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大致如下:
近日,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名6岁女童在学校被一名六年级男生泼开水,女童面部、胸口、大腿烫伤严重,医院诊为二度烫伤,事件引发关注。10月13日上午,据当地媒体报道,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系“恶作剧”,不存在故意。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受伤女童父亲丘先生表示,女儿在学校打水时,一名高年级男生称帮其拧盖子,随后泼开水把他女儿烫伤。事发学校工作人员称,已协调男孩和家属一起向受伤女童道歉,并安排心理老师给受伤女童做心理辅导。
“临时起意”说:我不愿意背这个锅!
对于“临时起意”的友好解释,受伤女童父亲丘先生表示不愿意接受这种友好。认为是极不负责的表现!并向记者表示,12日晚10点左右,警方曾告知自己家属,对方行为属于故意。
上面也是网络报道,为此我还去查了一下,11岁的孩子犯罪是否需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1岁的孩子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不需要担行事责任,我们也不需要惊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完全免责。家长或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11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监护人(通常是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只是道歉和教育的报道,感觉有点避重就轻。
从法律的角度,基本确认了。人家都说了是临时起意!也就完美避开了故意!
我们现在作为吃瓜群众,需要讨论的是:这个临时起意的说法,是11岁男孩自己的说辞,还是大人的说辞。如果是大人的说辞,那么我们是有理由怀疑,大人有帮小孩脱罪的嫌疑。
其实单从事件的发生来看,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有计划的。因为他做这件事是有设一个简单的逻辑陷阱,帮其拧盖子,随后泼开水把她烫伤!
从事件的发生来看,是有故意的成分在里面,临时起意,是不会去设计的。
这让我想起前不久一个拉货下乡的商贩,卖一个价值不高的商品,然后一直跟老人家宣传这件商品很好。
然后通过语言陷阱,让老人家选择购买。当被我们年轻人看到,阻止,对方以买卖已经达成不许退钱拖货。说世上从来没有这样的道理,哪有卖出去的产品还能退回的说法。
报警,接线员也说:这种事只能认栽,没有脱货退钱的理。
打消费者保护协会,人家说只负责有营业执照的,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归他管!
你看里面的逻辑,即使商贩是骗老人家,但整个环境都是对商贩的不合理行为进行保护。
这个男孩之所以敢这样做,是他心里很白自己无需担责。所以无所顾忌!
我们就是相反对,也在法律的角度站不住脚,即使假如他就是故意的,但他嘴上说是临时起意他就一定是安全的。
这种事情如何避免,需要高智慧的人来处理。我能想到的办法是小孩子锻炼他不喝热水,远离危险!
总之,11岁男生向女童泼开水的行为是严重的不当行为,虽然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家长、学校和社会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