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度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一部分,也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社会时代的发展要求。当下我国犯罪形势的的变化和醉驾犯罪在司法中表现出来的问题需要我们对醉驾犯罪的处遇模式展开新的思考。
1.犯罪趋势:醉驾犯罪高发且微罪特征典型,可为轻罪治理模式探索提供经验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犯罪结构逐渐轻缓化。
立法上,犯罪圈开始扩张,诸如醉驾等一般违法行为开始进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不断增加,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从82.4万人上升到220万人,其中,严重治安犯罪和暴力犯罪数量减少,重罪案件占比从19.6%下降至2.7%,轻微犯罪案件数量稳步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近20%。
积极主义的刑事立法和大量轻微犯罪涌现的司法现状,迫切需要裁量主义的刑事司法与之匹配,通过检察机关裁量权的行使,建立更加轻缓化、多元化、快速简便的刑事治理机制,促进犯罪嫌疑人再社会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司法资源使用效率。
醉驾案件作为最高刑仅为拘役的典型微罪和起诉量最高的多发性犯罪,是探索裁量主义司法的最佳试验田,其犯罪高发性使得制度效果能够快速展现的同时,其微罪典型性又能保障制度设计的普遍适用性。
2.司法困境:醉驾案件数量激增,挤占大量司法资源
自2011年入罪以来,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2年全国法院一审收受危险驾驶案件约6.5万件,2013年上升约至9万件,2019年审结危险驾驶罪约32万件,占全部起诉人数的24.6%,一跃成为中国第一大罪,且全国危险驾驶罪案件中,99%为醉驾案件。
虽然醉驾的增长同时要受国民汽车保有量和人口增长等因素的影响,但入刑十年间数量翻了四倍不止的增长速度已远远超过刑事案件的正常增长速度,过多的司法资源被高速增长的醉驾案件所占用,使得社会犯罪率得到了上升,大大提高了社会治理成本。
与此同时,“越治越多”也成为醉驾入刑后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当下醉驾案件不仅在数量上连年增长,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占比上也呈现稳定上升趋势。醉驾入刑十年,醉驾案件的案发频率仍未达到波动顶点,既未出现转折下降,也未出现平稳运行态势。严格来说,目前对醉驾犯罪的治理尚未达到“控”的效果,更不要说“降”的初衷,刑法对醉驾案件治理的边际效应递减规律开始显现。
与急剧增加的醉驾案件相对应的是我国相对稳定的司法人员数量。实行员额制改革后,我国员额法官的数量趋于稳定,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2017年上半年,进入员额体制内的法官全国有大约12万名,2018年上半年增长为12.4万名,2019年上半年为12.6万名员额法官。不断增加的案件数量和相对稳定的员额法官数量带来人均办案量的增加。
2016年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法官人均办案量从2016年的104件增加到2019年的228件,2020年因为疫情影响人均办案量降为225件。醉驾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依然要经过接分案件、查阅案卷、文书送达、开庭、判决书制作等必要审判程序,对法官的负担不可谓不重。
醉驾案件原有刑事规制效果的不理想与案多人少矛盾的突出,都迫切要求我们针对醉驾案件的特点探索新的治理模式,在改善醉驾治理现状的同时缓解醉驾的案件审理压力。
3.实践特点:醉驾案件呈现“轻之又轻”的犯罪特点,传统刑罚或不适当
醉驾犯罪不仅在刑罚体系中处于轻型犯罪行列,在司法实践中醉驾犯罪本身也具有轻型化趋向。
血液酒精浓度是衡量醉驾犯罪社会危险性的重要标尺。司法数据表明,目前的醉驾案件以低酒精浓度为主,且近来具有低度化的趋势,极端醉驾案件减少。
在2014年至2016年9月期间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案件数随酒精浓度的升高而呈现递减趋势,占比最多的案件为酒精浓度在80mg/100ml—120mg/100ml,超过一半的案件酒精浓度在160mg/100ml以下。
此外,根据公安部交管局酒醉驾查处通报,在2019年上半年查处醉驾案件17.1万,其中严重醉驾占比下降,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醉驾人员比例同比减少12.9%。这与对西部某发达城市基层法院醉驾判决的调研结果相一致。
通过裁判文书网对该区法院六年来的895份有效判决书进行统计,发现该区约七成醉驾犯罪酒精浓度在160mg/100ml以下,且高位段的酒精浓度比例随时间呈降低趋势,中低端酒精浓度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
除了酒精浓度的低度化,因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在减少。
根据重庆某地区的调研显示,该区约一半的醉驾犯罪案件为交警自查,且该比例呈上升趋势,近两年更是约八成的醉驾案件为交警自查发现,因交通事故被发现的醉驾案件比例则呈下降趋势,近两年更是占比不到两成。该数据与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相吻合,2019年上半年,全国因酒醉驾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同比减少20.7%,人员死亡率同比减少20.4%。
降低的酒驾交通事故率一方面表明酒驾治理卓有成效,酒驾行为本身在减少,因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也在减少,另一方面也在说明醉驾本身的危害性在逐渐降低,恶性醉驾案件减少,这与醉驾犯罪酒精浓度的发展趋势相一致。
以上数据都表明醉驾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轻之又轻”,多数犯罪嫌疑人只是在少量饮酒后驾车,醉驾的交通事故率下降,醉驾犯罪的整体社会危险性也有所下降。传统的“重犯罪、轻治理,依靠刑罚打击”的刑事处遇方法已不适应醉驾犯罪的发展趋势,需要针对醉驾犯罪轻缓化的特点寻找新的治理方式。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特别是对于醉驾犯罪,犯罪人以中青年为主,犯罪标签效应对醉驾犯罪人的影响尤为强烈。根据司法大数据网提供的2014年至2016年的醉驾数据,87.9%的醉驾犯罪嫌疑人年龄为为25-55岁,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比仅为0.21%,这也与在西部某区法院的样本数据相吻合,该法院超过80%的醉驾犯罪嫌疑人为50岁以下,且该比例呈上升趋势。
该年龄段正值人生的青壮年时期,是应当在社会工作中奋斗拼搏以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时期,也是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建设重任的重要时期,却因醉驾的犯罪烙印,面临单位开除、求职受限、社会歧视等生活困境。
醉驾案件激增带来的不仅是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还有背后蕴含的社会对立面不当增加,人员管控、就业安置等社会治理风险的激增。
醉驾案件传统程序出罪机制的实践缺陷——以相对不起诉裁量权适用为例(1)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低迷
虽然我国相对不起诉人数逐年增多,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呈上升趋势,但总体适用率仍处于低位状态。2019年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相对不起诉有了显著的提升,超过一成的案件在检察环节被相对不起诉。我国相对不起诉的较低的适用率也体现在了醉驾案件上,醉驾案件的相对不起诉率虽然略高于一般案件的,但整体也处于较低的水平。
(2)酌定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相关缺陷
a.传统司法环境限制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我国检察机关对不起诉裁量权的持审慎态度,通过制定不起诉率预警比例、严格的不起诉决审批程序、不起诉案件定期质量检查、公开审查等方式,限制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避免重蹈免于起诉权的覆辙。
虽然这些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不起诉裁量权滥用的效果,却也“矫枉过正”,不仅使相对不起诉适用程序变得更加,也在检察系统内部形成了“怕麻烦、怕出错、怕冗杂繁复舆论、怕滥用”的不良司法观念。
对不起诉裁量权传统习惯的审慎导致我国相对不起诉一直呈现保守状态,在醉驾案件上亦是如此,检察机关不敢用、不愿用相对不起诉处理醉驾案件,可诉可不诉的醉驾案件基本予以起诉,相对不起诉制度应有的功能设计并未实现。
b.醉驾相对不起诉政策的地区化差异明显,适用严重不平衡
2017年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虽然为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扫清障碍,但该文件只是笼统的提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没有明确设置具体适用标准,导致各地在具体的规范制定上差异较大。
以醉酒驾驶汽车为例,2019年浙江省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为血液酒精浓度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无规定加重情节,而2016年湖北省则规定仅在lOOmg/lOOml以下且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才可适用相对不起诉,重庆、四川对血液酒精浓度的标准又为130mg/100ml以下,也有地方并未明确规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仅模糊的重述最高法的规定,让各基层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摸索。
不同的适用标准也导致了各地醉驾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严重不平衡,有的地方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进行审前分流,如浙江2018年至2019年6月间,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率达到36.5%,,也有基层法院不敢适用,适用率只有1.1%。
对醉驾案件从宽处理的过大差异导致个案处理的不公,不符合刑法平等性的要求,阻碍了法制的统一,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塑造。
c.醉驾与酒驾的处罚结果失衡以“醉驾入刑”为节点,醉驾治理经历了“行有刑无”和“刑进行退”两个阶段。
200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梯度处罚,饮酒后驾车的,暂扣驾照并处于罚款,醉酒后驾车的,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暂扣驾照并处罚款。
2011年醉驾入刑后,当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随即划分了醉酒驾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规定酒后驾车的,暂扣驾照并处罚款;再次饮酒驾车或酒后驾驶运营车辆的,加处行政拘留;醉酒驾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
这样的规定,看似符合了行刑衔接的要求,使“行政的归行政,刑事的归刑事”,但却会出现了“行重刑轻”,醉酒驾驶人实际接受的处罚轻于单纯酒后驾驶人的现象。
对于酒精浓度较低且无其他加重情节的醉驾行为人,其犯罪情节较轻,通常会被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加上诉讼环节因被适用取保候审而未被羁押,导致此类醉驾行为人遭受的制裁反而比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行政拘留的酒驾行为人更加“轻微”。
相对不起诉相关非刑罚处罚配套机制的不完善与醉驾案件“行刑衔接”的不顺畅使得检察机关在醉驾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上出现了两难局面:如果检察机关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对轻罪的“从宽”、节约司法资源,在侦查阶段对轻微醉驾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予以出罪,却会导致该部分醉驾行为人未受到实际刑罚制裁,其实际处罚反而较酒驾行为人更轻,刑罚的预防和教育意义有限。
与此同时,“醉轻酒重”的处罚外观会引发社会公众对醉驾处罚的质疑,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塑造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检察机关为避免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缺陷,规避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不分轻重一律将醉驾案件起诉到法院,将醉驾行为人的预防和改造全部寄希望于刑罚处罚,以此回应公众期待,则会导致相对不起诉裁量权在醉驾案件的“空置”,堵塞醉驾案件的出罪通道,使得大量醉驾案件涌向法院,挤占司法资源,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罪刑不均与诉讼拖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优势针对醉驾案件的治理困境,2018年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提出建立“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现有制度相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能够扩宽醉驾案件的出罪通道,缓解醉驾案件审判压力,还能规避犯罪标签效应和相对不起诉的缺陷,是缓解我国现有醉驾治理问题的一剂良方。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新形势下醉驾犯罪的治理需求
犯罪门槛的下降、轻微犯罪的增多要求我国犯罪处罚更加轻缓化和多元化以应对我国犯罪形势的变化。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使得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定罪处罚,而是通过附加条件这一非刑罚处罚措施对醉驾犯罪嫌疑人予以改造,较原有刑事处罚措施更加轻缓化,符合醉驾案件“轻之又轻”的实践特点,也有利于行为人的再社会化。附加条件的多样化和可选择性使得刑法干预措施更加多元化,适用也更具针对性,有助于犯罪预防个别化的实现。
此外,作为一项新的出罪通道,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丰富了我国的司法出罪种类,拓宽了醉驾案件的司法出罪空间,使得那些不适宜采取相对不起诉,但又不是必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能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出罪。
一方面使得更多的醉驾案件在审前环节得以终结,大大减少了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有效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另一方面也节制了醉驾案件的刑罚适用,为醉驾案件的犯罪与定罪处罚之间建立了充分的缓冲空间,避免了立法“严罚化”思想对司法的侵蚀。
2.附条件不起诉能够有效的弥补我国传统处遇措施的弊端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定为有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醉驾案件一般在审前环节即告终结,案件并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定罪处罚,醉驾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不是“有罪的人”,因此其不受犯罪标签的影响。
醉驾犯罪嫌疑人在不起诉决定生效后就能够逃离刑事诉讼程序,迅速回归其原本的生活,附条件不起诉不会对其后续生活带来额外的负面影响。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弥补相对不起诉在某些功能上的空白或不足。
一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在不起诉决定确定前会对被追诉人施加一定的负担义务,这些负担义务被认为具有“准刑罚”性,即使撇开负担义务不谈,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也体现出对被追诉人较强的监管性,不能故意犯罪,不能具有严重违法行为,其监管力度相当于缓刑和管制,此种监管或“准刑罚”的特性能够避免相对不起诉“一放了之”的制度缺陷。
另一方面,相对不起诉的作出属于“一次性”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终结效力,检察机关无法再对被追诉人进行起诉这使得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往往承载了很大的压力。
附条件不起诉中考察期限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检察机关一段缓冲期间,使得检察机关对被追诉人犯罪后的表现、义务的履行等进行综合的考量,增强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决心。
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修复性司法的理念。
传统刑罚多注重对犯罪人个人的惩罚,而忽略犯罪人与被害人和犯罪人与社会之间被破坏的关系的修复,特别是醉驾案件大多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其对社会带来的抽象危险并不会因其个人遭受惩罚而得以修复。附条件不起诉中公益给付、义务劳动等负担条件的设置在对被追诉人进行针对性的预防与改造的同时,也能修复因犯罪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回复社会利益。
3.附条件不起诉推动醉驾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大量运用于轻微刑事案件,而轻微刑事案件由于其本身案件轻微,刑罚较为轻缓,量刑从宽的空间较小。例如,同样的认罪认罚情节并给予相同的量刑优惠幅度,假定检察机关拟在法定刑上减轻10%,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上将获得6个月的刑期减免,而判处6个月拘役的醉驾犯罪却只能获得0.6个月的刑期优惠。
有限的从宽空间和不明显的量刑优惠无法给被追诉人带来足够的足够的吸引力,不利于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与单纯的量刑从宽相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从宽力度更大。一旦被追诉人被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其有可能不会进入审判定罪环节,也就不存在刑罚的实施,被追诉人不仅能免受刑罚的制裁,还能摆脱“犯罪标签”对其自身与家人亲属的影响,这是其他类型的从宽措施所达不到的。
在这个层面上,附条件不起诉更能激发醉驾等轻微犯罪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与自愿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性,弥补检察阶段单纯量刑从宽的缺陷,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有梯度、多元化的从宽处理机制,落实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保障。
醉驾一刀切的禁驾5年,给家庭、社会带来了巨大伤害!这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关键
那说明什么?不正是处罚力度非常不够造成的?法律就是要让哪些胆敢以身试法的人望而生畏!不是让他们敢于试法!感觉没有哪个时期能让法律如此不够强大!能让不守规矩的人如此不够敬畏!希望有关部门严惩那些不法分子!让社会充满安宁!
这政策比控制房价靠谱。支持继续严格执行!
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酒驾案件,一律罚款处理,造成后果的,一律入刑
轻微醉驾的职业司机、都是第一次也是心存善良爱国之人、因为宣传教育不够、大意了。有百分之90以上都抑郁了,还有很多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现在吊销驾驶证5年的从2011年开始快有500万人了……基本上都是中青年、社会贡献的中流砥柱、抑郁症真的很可怕……搞一刀切吊销驾驶证5年没有人权更没有人性
醉驾,违法犯罪就犯罪啦,积极面对吧,也不需要去懊悔,因为没有用!事实上,很多人都酒驾醉驾过,只不过没被查到而已!!!交警只要早上和中午也摆摊查处,还会有很多人,很多嘲笑别人的人加入到醉驾军团!!!!
酒驾和醉驾79和80之间,受到的影响完全天壤之别
哈哈我就是喝酒骑电动车被判了刑,说实话我真不知道电动车还有超标的说法,40的人了从没违法这下好直接留案底影响三代
醉驾入刑案件都会年年增涨,那放开醉驾是不是只是减轻司法负担,以后醉驾车祸是不是应该増涨一下了。